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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节能减排和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16-06-12 【文  号】 吉财建[2016]470号 【字体显示】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节减办(发改局)、能源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财政局、节减办(发改局)、能源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经发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吉林省节能减排和生态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和《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吉财预[2011]600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能源局制定了《吉林省省级节能减排和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吉林省省级节能减排和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节能减排、生态保护和能源产业发展,规范省级节能减排和生态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现资金管理的科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2]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2]20号)、《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吉财预[2011]60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生态环境建设、应对气候变化、能源技术改造、能源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引导类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为5年。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节减办)和省能源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节能减排、生态保护和能源发展的政策规划,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以专项资金为杠杆,为多渠道引资、融资创造良好条件,吸引和争取各种投资,并引导其投向。
  (二)公益性原则。用于生态效益、社会效益较好的项目。
  (三)统筹性原则。统筹用于支持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生态环境建设、应对气候变化、秸秆综合利用、能源技术改造、能源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等重点方面。
  (四)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扶持范围和申报条件,认真执行专家评审和公示制度,严格审核申报项目,科学合理筛选确定扶持项目和安排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统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节能减排方面。节能技术改造工程,高效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产业化、合同能源管理、绿色照明、工业余热暖民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等。高用水行业节水改造、水资源再生利用。能源行业节能减排示范工程。
  (二)发展循环经济方面。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循环化改造示范项目。
  (三)生态环境方面。西部治碱、长白山矿泉水水源地保护等涉及民生的生态环保工程。
  (四)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减缓适应气候变化试点示范工程,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低碳试点等。
  (五)秸秆综合利用方面。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建设以及秸秆收储运体系等产业化项目。
  (六)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相关规划编制、重大课题研究和媒体宣传等。
  (七)能源技术改造方面。能源产业升级、技术改造项目,能源行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支出。
  (八)能源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能源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新产品的研制、推广示范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持下列项目: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要求,明令淘汰或禁止的项目。
  (二)与节能减排、生态保护和能源发展无直接关系的其他项目。
  (三)安排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费用或工作经费。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根据项目不同性质主要采取投资补助、银行贷款贴息和事后奖补3种支持方式:
  (一)对节能减排项目,主要采取银行贷款贴息或事后奖补等支持方式。
  (二)对发展循环经济项目,主要采取银行贷款贴息或事后奖补等支持方式。
  (三)对生态环境项目,主要采取银行贷款贴息或事后奖补等支持方式。
  (四)对应对气候变化项目,主要采取投资补助支持方式。
  (五)对规划编制、重大课题研究项目,鼓励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组织实施。
  (六)对秸秆综合利用项目,主要采取事后奖补支持方式。
  (七)对能源技术改造、利用项目,主要采取银行贷款贴息或事后奖补方式。
  (八)对能源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项目,主要采取投资补助方式。
  第九条 同一法人单位的同类别项目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补助。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省财政厅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定,及时拨付资金。
  (二)会同省节减办、省能源局根据情况变化调整或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办法。
  (三)对省节减办、省能源局提报的专项资金支出计划进行审核,根据具体项目实际列支级次编入省本级预算和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预算。
  (四)审核、批复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五)对省节减办、省能源局提报的绩效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实施绩效评价。
  (六)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财政监督。
  第十一条 省节减办、省能源局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提报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二)配合省财政厅调整或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办法。制定项目实施的管理流程,明确资金使用责任主体,完善管理机制。
  (三)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做好申报项目的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
  (四)审核中省直单位及市县提报的绩效目标,制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
  (五)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并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情况,对本部门直接使用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七)组织对中省直单位及市县提报的绩效报告进行审核,形成专项资金整体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中省直单位及市(州)、县(市)财政、发改、能源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本单位、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申报工作。
  (二)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坚决杜绝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项目资金。
  (三)按照省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和内容,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支出预算,认真组织本单位、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实施,对项目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和监管负责。
  (四)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三条 省节减办、省能源局每年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重点,最迟每年6月中旬以前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明确申报范围、申报时间、具体支持方式与比例以及其他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依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中、省直单位和市(州)、县(市)发改、能源、财政部门按行政区域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企业以项目形式申报。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一)省节减办、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二)市(州)、县(市)发改委(局)、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申报工作。
  (三)市(州)、县(市)发改委(局)、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如有必要进行现场踏查。
  (四)市(州)、县(市)发改委(局)、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汇总上报。
  (五)中、省直单位项目直接向省节减办、省能源局和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六条 省节减办、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对中、省直单位和市(州)、县(市)申报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和类别,实行项目库分类和滚动管理。除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从项目库中选取。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和公示制度,省节减办、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实施或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评审工作。评审项目时,须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并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省节减办、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对评审合格的项目,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安排意见,按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省节减办、省能源局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意见报省财政厅。
  第六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二十条 对专项资金中省本级支出部分,省财政编入省本级支出预算,能纳入部门预算的纳入部门预算,不能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的,在省人代会批准省级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对专项资金中省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部分,省财政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市县财政,下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执行数的70%,并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资金。市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省财政专项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对确需据实结算的特殊项目,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最后一期的下达时间一般不迟于9月30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要及时组织项目实施,无特殊原因,6个月内仍未按要求启动实施项目的,省财政厅将对所拨资金予以收回,按有关程序另行安排。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七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付;不得擅自超预算调整工作任务,扩大开支范围。专项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支出完毕,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按财政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消项目补助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节减办、省能源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不断细化公开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节减办、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省级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文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建[2014]331号)、《吉林省省级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建[2014]295号)同时废止。
 
 
 
  发 布 人: jd02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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