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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测监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16-06-15 【文  号】 吉财建[2016]474号 【字体显示】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加强和规范省级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测监察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吉林省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测监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吉林省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测监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测监察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吉财预[2011]6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测监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通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污染防治和环境监管能力以及生态保护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主要职责: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定;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检查。
  (二)省环保厅主要职责;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做好申报项目的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本部门直接使用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做好专项资金测算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工作。
  (三)市县环保、财政部门依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及时组织本行政区域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企业申报项目,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需进行现场踏查,汇总上报本行政区域申报项目。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拨款;不得擅自超预算调整工作任务,扩大开支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加强生态建设水平,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增强发展可持续性。具体包括:
  (一)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支出;
  (二)水污染防治方面支出;
  (三)生态保护支出;
  (四)土壤及重金属污染防治支出;
  (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支出;
  (六)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支出;
  (七)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共同研究确定的其他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事项;
  (八)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述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津补贴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根据全省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重点工作实际需要及省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分配方式予以支持。
  第八条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主要为目标考核类工作,考核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目标考核选取主客观因素进行评价,考核因素由定量性指标和评价性指标组成,定量性指标权重为80%,评价性指标权重为20%。
  第九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主要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和试点示范类工作,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署及要求,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领域,组织市县申报实施方案,并择优支持。
  第十条 同一法人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不得以不同方式重复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实行项目化管理。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年初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专项资金总额的70%。其余部分主要用于解决年度预算执行中新发生的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内支出,原则上不高于专项资金总额的30%。
  第十二条 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7月份以前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确定下一年度支持重点,明确申报范围、申报时间、具体支持方式与比例以及其他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 依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市县环保和财政部门按行政区域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企业以项目形式申报。
  第十四条 市县环保部门要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对申报材料的可行性和真实性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和公示制度,省环保厅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实施项目评审工作。评审项目时,须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对专家评审合格的项目,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安排意见,编入省级预算草案,上报省政府审定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拨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除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外,专项资金年初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的部分,要在每年4月30日前下达拨付;执行中下达的部分,要在每年6月30日前下达拨付。逾期未下达且无正当理由的,逾期未下达部分由省财政收回总预算统筹使用,以后年度不再恢复安排;专项资金如连续2年逾期未下达且无正当理由的,报请省政府批准撤销该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省和市县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六章 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项目指导和管理,监督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组织管理、资金使用情况、任务完成数量、质量和时效,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社会满意度等。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定期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或检查,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必要的绩效评价,专项资金分配与相关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
  第二十三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省环保厅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不断细化公开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为5年。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印发的《吉林省污染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建[2014]279号)同时废止。
 
 
 
  发 布 人: jd02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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