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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16-05-16 【文  号】 吉财教〔2016〕411号 【字体显示】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党委宣传部,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党群工作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吉林省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近几年工作实际,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修订了《吉林省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吉林省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有关政策意见,设立吉林省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吉林省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以及支持优秀文艺作品创作生产、繁荣文化市场,着力打造吉林特色文化,培养优秀文化艺术人才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文化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开透明、科学合理、专款专用、安全规范。
  (二)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择优支持、注重绩效。
  (三)坚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鼓励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积极参与我省文化产业发展和优秀文艺作品创作生产。
  (四)坚持思想政治导向,尊重文化发展规律,注重培育文化价值,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二章 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宣传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的主要管理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2.会同省委宣传部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按照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支持重点,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省委宣传部建议,审核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和补助资金额度,批复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5.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省委宣传部的主要管理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申请设立论证评估和定期评估工作,提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绩效目标。
  2.协同省财政厅制定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作为专项资金管理主体和责任人,会同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等部门成立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规范完善管理流程,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3.会同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省体育局等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负责项目合规性审核、筛选、储备和组织项目评审论证工作。
  4.建立项目库和项目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向省财政厅提交三年滚动规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
  5.负责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和跟踪检查,组织开展项目验收,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按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做好专项资金管理有关的信息公开(公示)工作。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市县相关部门的主要管理职责:
  1.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政策目标、管理职责、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和绩效管理等。
  2.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审核、筛选等工作,建立项目库,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
  3.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并落实承诺安排的资金,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调度和监督检查,保证资金的使用安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4.按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等工作,实行信息公开。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支持社会效益突出、市场前景好的文化(含体育)产业类项目。重点支持:
  1.省属骨干文化企业(集团)做大做强主业和多元发展。
  2.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3.国家级、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培育。
  4.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
  5.文化产品及技术的研发、应用与升级改造等。
  6.文化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和境外投资等。
  7.特色文化品牌打造。
  8.重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实施的大型文化产业项目和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活动。
  (二)支持优秀文艺作品创作生产、重大文化活动开展和获奖作品(人才)奖励。重点支持:
  1.现实题材和重大主题优秀文艺作品创作生产。
  2.长白山文化建设重点文艺作品创作生产。
  3.网络文艺原创作品创作生产。
  4.“吉剧振兴工程”重点项目。
  5.参加全国评比演出的优秀作品和在国家级平台举办的展览展示演出活动。
  6.对获得全国性文艺奖项的文艺作品、在全国院线、央视等重要渠道播映、影响较大、有较高收视率和票房收入的影视剧、动画片等奖励。
  (三)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文化艺术人才培养,重点文化项目宣传推介和招商引资活动等。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主要包括省委、省政府部署举办的重要文化活动和开展的重点文化工作等。
  第四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第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专项资金采取贴息、股权投资、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项目实施、优秀文艺作品创作生产和文化活动等开展。
  (一)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所实施的重点发展项目,发生的银行贷款和债券利息给予补贴,贴息率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发生利息额的80%。贴息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股权投资。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以股权的方式投资,投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企业评估值或项目总投资额的30%。
  (三)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以自有资金投入为主的文化产业项目、文艺作品创作生产项目,文化艺术人才培养、文化项目宣传推介和招商引资活动、参加全国性展演、汇演、评比演出活动,以及经批准确定的重大文化活动和文化重点工作等给予补助。除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外,对文化产业项目,原则上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且不超过500万元;文艺作品创作生产项目,原则上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40%且不超过200万元;参加全国性展演、汇演、评比演出活动,每部作品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他项目补助额度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标准核定。
  (四)奖励。对取得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并在国内产生重大影响的文化产业项目及文艺作品给予奖励,原则上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同时获得多个奖项,按照就高不重复奖励的原则给予奖励。
  第七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个项目。对我省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和示范效应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可视具体情况分年度予以支持,最多不超过3年。对投入大、制作周期长、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的优秀作品,可视具体情况分年度予以支持,最多不超过两年。
  第八条 获得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重复支持。
  第五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
  第九条 申报单位类型和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申报单位:
  1. 在吉林省注册,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2.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预算单位。具备从事文化产业、文艺创作相关工作的职能或资质。
  3.文艺领域的社会团体。在吉林省注册,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无违法违规记录。
  4.拥有吉林省户籍的公民或定向为吉林省开展文艺创作的外省市公民和外籍人士。
  (二)申报项目: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文化发展政策及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且项目需具备必要的实施条件。文化产业类项目应具备较好的市场前景,项目可研报告或可行的实施方案,需要立项审批的项目,已获批复;文艺作品类项目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既有立场又有市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第十条 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和分配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除需提供专项资金申请文件、法人资质证明、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贴息补助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发行债券合同及相关证明,已付利息凭证等材料。
  (二)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投资资金来源情况及详实的资金预算和自有资金落实证明,以及相关合同和立项批复文件等材料。
  (三)申请奖励的,需提供获得奖励证明等材料。
  (四)按规定需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每年申报一次,省委宣传部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化工作的部署要求,会同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省体育局等部门研究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后,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6月底前,联合发布下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申报范围、申报时间、支持方式和补助标准及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按如下程序申报:
  (一)省直有关部门、企业组织开展本部门、本企业及所属单位项目申报工作;市县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申报工作;民营企业和个人按属地原则向当地宣传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二)省直有关部门、企业,市县宣传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现场踏查。对经审核合格的项目进行汇总,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其中,市县的资金申请报告应以财政部门文号联合行文。
  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申请,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确保申报项目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规性,严禁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省直有关部门、企业和市县要加强项目申报环节的信息公开,明确筛选标准,公示结果,加强现场踏查和评审结果实地核查,对申报项目严格审核把关,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按项目法分配,实施项目库管理和评审公示制度。省委宣传部遵从精准性和有效性原则,组织开展项目合规性审核,根据支持重点和管理要求,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对项目筛选推荐,对重大项目实地考察,合格的纳入项目库。认真组织开展项目评审论证和公示,每年9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提交专项资金分配建议。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和省委宣传部的建议,结合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和预算管理要求,审核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和额度。按规定报经省政府审批后,编制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直接补助,不得用于专项资金管理和工作方面经费支出。
  第六章 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十九条 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用于省级支出部分,编制省级预算时列入省本级支出,能够纳入部门预算的纳入部门预算;对用于市县支出部分,在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市县按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执行。严禁违规将专项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或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专款专用,不得擅自超预算调整工作任务,扩大开支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报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快项目实施,及时拨付资金。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由同级财政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或上交省财政。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清理盘活结转结余资金。项目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或企业)和下级财政的,由同级财政在办理上下级结算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上级财政部门收到报告30日内(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前)发文收回;已分配到部门(或企业)的,由该部门(或企业)同级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90日内及时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不需要按原用途使用的,可在不改变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前提下,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宣传部门调整用于其他项目。市县按规定将专项资金调整用于其他项目的,应及时报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出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七章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依据项目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合规、节约使用资金,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档案,对专项资金专门建账核算,依法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申请项目补助资金时,应当按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提交明确、具体、一定时期可实现的绩效目标,并以细化、量化的绩效指标予以描述。
  第二十八条 省直各部门、企业和各市县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制度。认真做好本部门(市县、企业)项目实施、补助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并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报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汇总。每年2月15日前,要向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等报告。对未按规定报送的,两年内取消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九条 省委宣传部负责对全省的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执行情况实施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每年3月10日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绩效目标评价结果送省财政厅。
  第三十条 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按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绩效等情况的信息公开(公示)机制,细化公开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调整改变支出内容、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的。
  (四)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专项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
  (五)报备拨付下达和清理盘活资金等情况弄虚作假,故意截留专项资金的;对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
  (六)拒绝、干扰或者不配合专项资金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七)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按照国家和省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专项资金管理及支持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专项资金执行期间不再重复设立使用方向和用途一致、相近或性质相似的专项资金。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5年。原《吉林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14〕336号)、《吉林省省级支持优秀文艺作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14〕337号)废止。
 
 
 
  发 布 人: jd02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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