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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执行新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  
 
【颁布日期】 1998-10-07 【文  号】 吉财文字[1998]600号 【字体显示】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省直行政事业单位:

  自1996年以来,财政部陆续发布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计划生育、科学、中小学校、高等学校、农业等行业财务制度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科学、中小学校、高等学校等行业会计制度。由于新财务会计制度还有不够完善的地方,因此,各地、各部门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实际问题,为便于新制度的贯彻执行,切实做好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作

  一、关于既有行政费开支又有事业费开支的行政单位应执行何种财务会计制度问题

  (--)凡是管理行政费的机关财务管理机构与管理事业费的系统财务管理机构分设的机关财务管理机构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与会计制度,系统财务管理机构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与会计制度。

  (二)凡是没有单独设立管理事业费财务机构的单位(即事业费与行政费由一个财务机构管理),应根据是否有下属事业单位而分别确定,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1.没有下属事业单位的基层预算单位,所开支的事业费与行政费一并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与会计制度,并向财政部门编制行政费报表,但要在报表中分别注明经费性质,即要按《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规定的“款”级支出科日分别列报,以满足财政部门汇总分析的需要。

  2.有下属事业单位的主管预算单位(或二级预算单位),本级开支的事业费及对所属事业单位转拨的事业费,在核算上与行政费一起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但在编制报表时,行政费开支要编制行政费报表,事业费开支要与所属事业单位的报表一并汇总在一套事业费报表中。

  二、关于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划分依据问题

  按照新制度规定,凡未列行政编制但完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进行财务活动时,应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与会计制度。在具体划分上,目前应以单位的人事管理是否按照(或比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为标准。即,凡是按照(或比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与会计制度。具体到某一事业单位应执行何种制度,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单位不能自行选择。

  三、关于预算外资金实行“票款分离”管理办法后的账务处理问题

  在预算外资金实行“票款分离”管理办法后,为准确反映单位的收费情况,执收单位也可通过“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进行核算。即,根据“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金额记: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收费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收费

  若收取的是现金,则收到时记:

  借:现金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收费

  执收单位将收取的现金集中缴入财政专户时,作相反分录。

  另外,对于已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或罚没收入等实行“票款分离”管理办法后,通过“应缴预算款”科目核算,其账务处理比照上述方法进行。

  四、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的设置及核算内容问题

  按照收支统管的要求,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只应在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另外,有应缴预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并且尚未实行行政性收费“票款分离”管理办法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开设一个“待解预算收入账户”;有预算外资金收入并且尚未实行预算外资金“票款分离”管理办法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账户”;有外币存款业务的行政事业单位,还应开设“外币存款账户”。在核算上,行政事业单位要在一个“银行存款”总账科目下分别设置“基本存款户”、“待解预算收入户”“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和“外币存款户”等明细科目。  

  (一)“基本存款账户”是行政事业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用来核算行政事业单位存入银行的各种不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款项,包括各项财政补助收入、财政预算拨款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事业收人、预算外资金收入和经批准由单位留用的事业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及往来款项等。

  (--)“待解预算收入账户”是用来核算行政事业单位各项应缴预算(国库)的行政性收费存款专用账户。行政事业单位在取得行政性收费时,首先要全部存人“待解预算收入账户”,不得存入“基本存款账户”中。“待解预算收入账户”中的资金,行政事业单位无权使用,要按规定全部上缴国库。行政事业单位收到的各种不应上缴国库的款项不得存人“待解预算收入账户”。对于没有行政性收费或已实行行政性收费“票款分离”管理办法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开设“待解预算收入账户”。

  (三)“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账户”是用来核算行政事业单位各项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存款专用账户。行政事业单位在取得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时,首先要全部存入“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账户”,不得存入“基本存款账户”中。“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账户”中的资金,行政事业单位无权使用,要按规定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专户。行政事业单位收到的各种不应上缴财政专户的款项不得存入“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账户”。对于没有预算外资金收人或已实行预算外资金“票款分离”管理办法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账户”。

  (四)“外币存款账户”是指有外币存款业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外币账户。其核算按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禁止多头开户:凡现行银行账户的设置与上述规定不符的,应予清理合并。行政事业单位在银行开设账户的审批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关于省与市、州、县(市)共享预算外资金的财政专户管理问题

  按照国家或省有关政策规定,由市、州、县(市)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与省直对口单位共享的预算外资金要全部缴入当地财政专户,其中,按规定比例应上缴省直单位的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直接上划省财政专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对涉及省与市、州、县(市)共享的预算外资金收费项目及分享比例必须经省财政厅批准。

  六、关于省直驻各市、州、县(市)单位预算外资金拨付问题

  按照《吉林省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吉财综字[1997]第109号)规定,省直驻各市、州、县(市)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全额缴入当地财政专户。为加强对省直驻外单位的预算管理,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给省直单位拨付预算外资金时,要按照省财政厅核批的单位预算及预算外资金支出计划进行,不得无计划拨款。

  七、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问题

  (一)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

  各单位按事业收入提取修购基金时,应根据本单位事业收入的多少及维修购置量的大小选择不同的提取比例。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和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应按当年事业收入的6%一10%的比例提取;其他行业事业单位,可按当年事业收人的3%。5%的比例提取。具体提取比例,各事业单位可在上述区间内自行选择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提取时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目级科目中列支(各列50%)。

  各单位按经营收入提取修购基金时,可根据经营活动所占用的固定资产采用企业提取折旧的方法计提。其中对仪器设备提取的修购基金,在“设备购置费”目级科目中列支;对房屋建筑物提取的修购基金,在“修缮费”目级科目中列支。计算公式为:

  年提取修购基金额=固定资产原值×(1-预计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预计残值率参照同类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

  当年有财政补助收入的事业单位,可按照不超过单位年度收支结余的40%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当年没有财政补助收入的事业单位,可按照不超过单位年度收支结余的50%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各市、州、县(市)可参照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

  八、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负担的职工住房取暖费列支问题

  对于按规定由单位负担的职工住房取暖费,不论单位采取是发放补贴、凭据报销还是采取由单位统一支付取暖费的,暂仍在“经费支出”或“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科目的“公务费”目级科目中列支。

  九、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缴纳违纪罚没款的账务处理问题

  行政单位缴纳的违纪罚没款在“经费支出”科目的“其他费用”目级科目中列支;事业单位缴纳的违纪罚没款在“事业支出”科目的“其他费用”目级科目中列支。缴纳罚没款额较大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当期财务报告中加以说明。对于涉及交纳所得税的事业单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罚没款是否做纳税调整,要按税务部门的规定办理。

  行政事业单位对于违纪行为要分清责任,严格区分应由单位负担和应由个人负担罚没款的界限。对属于个人行为缴纳的罚没款,单位不得报销列支。

  十、关于执行新制度后,原有开支标准的执行问题

  执行新制度以后,对于原来国家或省里规定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的开支项目及开支标准,凡是与新制度不相抵触的,原则上仍可继续执行。其中。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共性的几项费用提取标准及核算,重申如下:

  (一)工作人员福利费的提取与核算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仍执行“吉人联字[1992]20号”文件规定的按每人每月3元的计提标准。事业单位通过“专用基金——工作人员福利费”科目核算,提取时在“事业支出”的“职工福利费”目级科目列支;行政单位通过“暂存款——工作人员福利费”科目核算,提取时在“经费支出——职工福利费”科目列支。行政单位也可以采取不预先提取,发生福利费支出时,由单位在规定的标准内直接在“经费支出——职工福利费”科目列支的办法。

  (二)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与核算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仍执行“吉财行字[1983]203号”文件规定的按职工工资总额1.5%的计提标准。事业单位通过“专用基金一一职工教育经费”科目核算,提取时在“事业支出”的“其他费用”目级科目中列支;行政单位通过“暂存款——职工教育经费”科目核算,提取时在“经费支出——其他费用”科目列支。行政单位也可以采取不预先提取,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时,由单位在规定的标准内直接在“经费支出——其他费用”科目列支的办法。

  (三)工会经费的提取与核算

  凡已成立工会组织的行政、事业单位,仍执行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工总财字[1999]19号”文件规定的按职工工资总额2%的标准计提工会经费,并按工会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交工会管理使用。事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的“职工福利费”目级科目列支;行政单位在“经费支出——职工福利费”科目列支。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执行中如国家另有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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