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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和《吉林省农业税收征收经费核算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3-01-07 【文  号】 吉财农税字[1993]7号 【字体显示】
 
 

各市、地、州、县(市、区)财政局:

  为了适应农业税收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根据财政部(92)财农税字46号和5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重新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和《吉林省农业税收经费核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本制度和办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吉林省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一:

  吉林省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业税收(包括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牧业税)征解会计(以下简称为征解会计)是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分支,是反映、核算、监督农业税收的征收、解报、提退等业务的重要手段,是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对正确执行政策,维护财经纪律,考核任务完成情况,确保国家税款和票证安全都具有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吉林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和现行农业税法规及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4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目前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是农业税收的征收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各级征收机关(特别是乡、镇征收机关)都必须配备征解会计人员。征解会计人员受本单位负责人领导,在业务上受上级征解会计和同级财政总预算会计的指导。

  第三条 各级征解会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以及《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规定,依法行使职权进行工作。从事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工作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会计专业职务的规定,聘任会计专职人员。

  第四条 征解会计的基本任务和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国家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保守国家机密,如实反映情况,同一切损害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二)记录,计算、整理、核实、汇总农业税收计税基础资料;向领导提供分配征收任务,减免指标的分配方案。

  (三)办理农业税收的征收、结算、解报、审核减免、农业税收征收费的提取划解及办理退税业务的核算和账务处理,编审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

  (四)掌握和报告农业税收的征收入库及缴库进度,随时催缴入库。

  (五)负责农业税收的各种账、表、册、据、票证的管理,做好会计资料整理和归档保管工作。

  (六)指导、监督、检查、评比所属征解会计的业务工作,培训所属征解会计人员。

  (七)随时处理农业税收有关其他具体事宜。

  第五条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年度,以国家财政预算年度为准,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农业税征收期根据征收季节划分为夏征期和秋征期具体划分时间:

  (一)夏征期:从3月1日至9月30日

  (二)秋征期:从10月1日至12月31日

  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牧业税不划分征收期。

  第六条 农业税以核定的常年产量为计算依据,以粮食(主粮)为计算本位,核定征收任务;农林特产税以农林特产品实际收入为计税依据;耕地占用税以按实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和适用征税标准为计税依据;契税按房屋产权转移面积和规定的价格计征。牧业税以计税牲畜头数或牧业收入为计税依据。

  第七条 粮食以公斤为计算单位,公斤以下四舍五人;货币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元以下计算到角分,分以下四舍五人。

  第八条 农业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征起的税款,必须及时解缴国库经收处。未设国库经收处的地方,在银行或信用社“国家单位存款”科目下开设“农业税收存款专户”,征收机关必须按规定的期限,将税款如数上解县征收机关。

  第二章  会计核算方法

  第九条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核算农业税收的收入和解缴,采用资金收付记账法,以资金活动作为记账主体,以“收”“付”为记账符号,运用复式记帐原理,反映农业税收资金的收入,付出和结存。会计科目划分为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三大类。

  资金收付记账法的平衡公式是:

  资金来源类所有  _  资金运用类所有  =  资金结存类所有

  科目收方余额合计   科目付方余额合计   科目收方余额合计

  资金收付记帐法的记帐规则概括为:

  增加结存记“同收”,减少结存记“同付”,不涉及到结存增减总额变化记“有收有付”。

  第十条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科目,按照农业税收的征收来源,解缴和提取的去向内容设置,它是设立帐户的依据,也是汇总和考核农业税收完成情况的统一项目。农业税收一级科目由财政部制定,二级科目由省统一规定,三级科目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第十一条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如下:(表略)

  已建立金库的乡(镇),缴库农业各税的科目应使用县级征解会计科目。

  第十二条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活动,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登记帐薄的依据。会计凭证分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类。农业税收原始凭证是在征解业务发生时直接取得或填制的书面证明,是进行征解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农业税收原始凭证包括:

  1.征收凭证(用于向纳税人收取税款的凭证及有关附件);

  2.结算凭证(包括同代征单位、接收单位、乡级征收人员办理结算的凭证,以及更正通知书等);

  3.解库、退库凭证(用于向国库解缴税款或办理退库及收款人的领款凭证等)。

  农业税收记账凭证,是指对农业税收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据以确定征解会计分录而填制的“记账凭单”,是登记账簿的依据。要求内容填写清楚,分录数字正确,科目使用准确,文字简明扼要,手续附件完备,日期签章齐全,定期编号加封盖章装订成册。

  第十三条 会计账簿,是以征解会计凭证为依据,运用会计科目,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和反映农业税收资金活动和结果的簿籍,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账簿包括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总分类账按一级科目设置,核算农业税收资金活动的总括情况,控制核对明细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按二级科目设置,对总分类账的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基层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辅助账。

  第十四条 会计报表,是根据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定期编制的总结性的书面报告,全面、系统地反映一定时期内的农业税收征解业务和资金活动的情况。要求字迹清晰,反映真实,数字准确,说明清楚,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农业税收征解会计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年报三种。

  第三章  征解会计事务处理

  第十五条 征收机关应于开征前向纳税人发出纳税通知书,农业税按照常年产量和适用税率计算应征税额;农林特产税实行核定收入源头控制,或按产品实际收入和适用税率计算应征税额;耕地占用税按实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和适用征税标准计算应征税额;契税按房屋产权转移不同形式和规定的计税产价及适用税率计算应征税额;牧业税我省暂时未开征。

  第十六条 征解会计事务,按不同的征收方法分别处理。

  一、农业税收征收代金的解报程序

  1.征收机关及人民政府组织其他人员直接征起的税款,征收人员收到税款时给纳税人开农业税收正式收据。

  2.征收人员将税款当日存人乡(镇)“农业税收存款”专户,然后将存款凭证交给征解会计。

  3.征收机关委托其他部门代征的税款,当收到纳税人交来税款时,代征单位应当时填开农业税收正式收据,并及时和征收机关结算,将税款存入“农业税收存款”专户。

  二、驻库征收农业税收的解报程序

  1.纳税人交来的实物,由收购部门计价后,将入库凭证交给驻库代表,核对无误后,办理农业税收正式收据。同时根据纳税收据存根的数字,随时记载农业税收入库分户账。

  2.驻库代表每天与收购部门进行对账,核对无误后,驻库代表每隔三天或五天由收购部门用信汇方式或转账支票把税款存入“农业税收存款”专户。

  三、乡(镇)财政所征收的农业税收款,有国库的可直接缴人国库,没设国库的,应及时上解县(市)财政局“农业税收存款”专户。

  第十七条 提取征收经费。应由县(市)征解会计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及时转入“征收经费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 农业税收的减免、超征退税,要及时填开“农业税收超征(减免)退税取款凭单”一式五联,一联为存根,由付款单位留存,二联为取款凭证,作为银行(信用社)付款凭证,三联为回执联,由付款单位开户行付款盖章后退还付款单位作记账凭证,第四联,报核联,由乡镇征收机关报县(市)征收机关作为应退税款的核销依据。五联为通知联,由银行(信用社)退出税款盖章后交给纳税人。

  第十九条 征收机关在办理征解会计业务时,如发现差错,应在发现差错的当月,由发生差错的单位填制“更正通知书”,通知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共同更正。

  第二十条 征解会计人员收到原始凭证后,应及时进行认真审核,按会计科目分类确定会计分录,填制记账凭证,分别登记明细分类账和总分类账(会计事项分录举例见附

  征解会计人员应按《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规定登记账簿和改错,不得压账、漏记、重记、错记,做到登记及时、字迹清晰、科目正确、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摘要清楚。

  第二十一条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应定期按月、年结账。

  一、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二、结账时,应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月末结出当月发生额,应在摘要栏内注明“月计”的字样,并在下面划一条通栏单红线;每月还要结出累计发生额,应在摘要栏内注明“累计”的字样,并在下面划一条通栏单红线。十二月末的“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应在下面划一条通栏单红线。

  三、年终结账时,所有总账科目都应结出全年累计发生额和年末余额,并将农业税收各收入科目与相应的解库(上解)科目和划解地方附加、提取征收经费有关科目对冲,其后应无余额。

  年度终了,如有的科目有余额可结转下年,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的字样;在下午新账第一行余额栏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最后结出“全年总计”的发生额,余额栏成零,同时划通栏双红线封账。

  第二十二条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要做好对账工作。

  一、结账前要经常进行账证、账款、账册核对。结账时进行全面核对,保证账证,账款、账册相符。

  二、结账后要进行账账核对,季终在结算出各个账户余额后,首先编出“总账科目余额表”用平衡公式试算平衡;然后用总分类账与其所属的各明细分类账进行核对,以保证账账相符。

  第二十三条 征解会计人员在结账,对账等工作全面完成后方能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必须按照统一的报表种类、格式、要求进行编制,对制度规定的报表内容、各项经济业务指标都必须计算准确,填报齐全,凡补充资料也应全部填列。各种会计报表之间、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都应相符。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的有关数字应互相衔接。各个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如有变动,应在本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会计报表制成后,应同账簿余额相核对,表与表之间有关数字相互核对,保证账证表相符,表表衔接。然后由会计主管人员,单位领导审核,并签名盖章和加盖公章装订成册报送。

  年度会计报表要按规定认真编写说明,并结合日常会计资料、统计资料、业务核算资料和上年会计资料对整个农业税收征收情况进行会计分析。

  第四章  票证和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业税收征收票证,填开后是纳税人的缴款凭证,也是征解会计记帐的原始凭证,各级征收机关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票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票证,由省厅统一制定格式。组织印制,统一编号。农业税的票证由省厅统一制定格式,各县(市)组织印制,县(市)统一编号。

  第二十六条 各级征收机关要建立票证领发制度,应指定专人,设专库(柜)管理票证,建立票证账册,详细登记各种票证的份数、编号及收、发、用、存情况。领发票证时,要当面点清核对编号,如发现短页、编号有错误时,要原本退回发证机关。

  第二十七条 建立票证使用检查和定期缴销结报制度。各级征收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票证使用情况,县(市)、乡(镇)征收机关应随时检查征收人员的票证使用和税款入库情况,领用票证的单位或人员要按规定期限,逐级向县(市)征收机关办理票证的缴销结报手续,对缴回票证的合法性和数字的准确性要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错误及时处理。县(市)级征收机关按规定的保管年限和报批手续进行销毁。

  第二十八条 凡因故停止使用的票证,由县(市)级征收机关统一收回封存,经清点造册,注明种类、号码、数量报上级征收机关审核批准、派人监销。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票证损失,应由经办人写出报告。经本级领导和上级征收机关调查核实批准后予以核销,并报省级征收机关备案。

  对票证的丢失或人为造成的损坏,应立即报告,并组织力量查找或通过新闻媒介声明作废。事后要逐级写出详细情况的书面报告,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使用填写征收票证的基本要求:

  一、各种征收票证必须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互相代替。

  二、征收票证应在收到税款同时填发给纳税人,禁止借故收款后不开票或开白条、其他收据充顶,也不准不收款而开给税票。

  三、使用票证要坚持先领先用,后领后用,按号码顺序填开,不得跳号,不得颠倒填写。

  四、填写票证一律使用蓝色(或黑色)双面复写纸,一次复写全份。

  五、填写票证要做到:字迹清楚、数字准确、印章齐全,不漏项目,不留空白,严禁擦、刮、挖、补、改。

  六、作废票证不得撕毁,必须全份保存,在各联上加盖“作废”印章,并按规定缴回县(市)征收机关。

  第三十条 征解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及有关会计资料,要分门别类,按时间顺序及时装订成册,编号盖章加封,建立会计档案,妥善保管。保存年限和销毁办法,按财政部门和档案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征解会计人员离职交接工作,是分清责任、保持会计工作前后衔接必不可少的法定手续,必须严肃认真办理,未办接交手续不得离职。办交接手续时,本机关领导必须指定专人按以下规定监督交接:

  一、前任会计应交代的主要事项:1.有关印章;2.会计凭证、账簿、表册、票证以及会计档案资料;3.有关的文件和规章制度;4.经办未了结事项;5.其他应交待的事项。

  二、前任会计造具交接清册一式二份,按清册逐项清点交接。前任不得封包交卸,后任不得封包接收。点交清楚后交接双方共同签名盖章,经监交人签名盖章监证后,一份由前任会计保存,一份由后任会计归档保存。

  三、前任会计应在经管使用的账簿“经管人员一览表”上注明移交日期和账簿最末一笔数字旁边盖章。

  第三十二条 各市、地、州可根据本地征收工作需要,以及本制度的原则和要求,制定补充规定并报省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从1993年1月1日起实行,原征解会计制度同时废止。(表略)

附件二:

  吉林省农业税收征收经费核算办法

  为了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核算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保证农业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5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征收经费的来源和性质

  征收经费的来源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安排,上级拨给,按规定从农业税收中提取的征收经费。

  征收经费是保证各级财政机关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征收经费的使用范围

  根据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58号文件规定征收经费的使用范围,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确定如下:

  1.工资及补助工资。按规定雇用助征人员的工资和取暖补贴等项支出。

  2.公务费。农业税收征管工作中所需用的办公用品和差旅费,机动车燃料费等支出。

  3.业务费。为业务工作所需的印刷费、宣传费、培训费、着装费、交通补助费、会议费等。

  4.劳务费。支付给代征单位和代征、征收人员的劳务费、奖金等。

  5.劳保福利费。按规定支付给征收人员的劳保用品,福利费用和补贴。

  6.设置购置费。用于加强征收手段所需用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具购置,征收机关仓库、办公室的建设和设备购置等支出。

  7.修缮费。为农业税收征管工作所用的房屋、交通工具、其他设备的修缮、修理所支付的各种费用。

  8.其他支出。用于征收业务工作的其他支出。

  第三条 设置农业税收征收经费会计。各级征收机关应配备责任心强,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专职或兼职经费会计,负责征收经费的会计核算工作,对征收经费的资金活动进行系统、完整、准确的核算、监督和分析。

  为了加强征收经费的管理,各级征收机关必须设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做到账款分别管理理、分清责任,不出问题。

  第四条 经费会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以及《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规定,依法行使职权,进行工作。

  第五条 各级经费会计的任务和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国家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遵守法律、法规。

  二、各级经费会计应加强对征收经费的管理,建立严格的报销审批制度,定期检查所属单位的经费使用情况,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要立即纠正。

  三、各级经费会计,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收支业务,进行原始凭证的审核,认真处理会计事务。

  四、认真指导、监督、检查、评比、培训所属经费会计的业务工作。

  五、按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按月、季编制收支会计报表,年末编制经费收支决算,逐级上报。

  六、负责征收经费的各种账、表、册、据的管理,做好会计资料整理和归档保管工作。

  第六条 征收经费要单独设立银行存款账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征收业务无关的支出,年终结余准予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七条 征收经费的会计年度,以国家财政预算年度为准,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八条 经费会计采用资金复式收付记账法,核算征收经费的拨人、支出、结存等会计事项。资金复式记账法,是以资金活动作为记账主体,以“收”,“付”作为记账符号,运用复式记账原理,反映征收经费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的增减变化情况。

  资金复式收付记账法的平衡公式是:资金来源类所有账户的收方余额合计一资金运用类所有账户付方余额合计=资金结存类所有账户收方余额合计。

  资金收付记账法的记账规则是:增加结存记“同收”,减少结存记“同付”,不涉及结存增减变化的记“有收有付”。

  第九条 征收经费会计科目分为资金来源、资金运用、资金结存三类。征收经费的一、二级科自由省统一规定,三级科目由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自行确定。

  第十条 征收经费会计科目,划分为县(市)级会计科目、乡(镇)级会计科目。其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及使用方法如下表:(表略)

  第十一条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活动,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登记帐薄的依据。征收经费的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原始凭证是征收经费发生增、减变化时取得的书面证明,是惟一的合法凭证,是登记明细分类账的依据,也是填制记账凭单的根据。征收经费的记账凭证是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进行归类整理后自制的凭证,分为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栏。是登记总账的依据。

  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1.凭证的名称和填制日期;

  2.填制凭证的单位和填制人须盖公章和名章;

  3.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

  4.经济业务的内容,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

  5.支出报销凭证必须有单位经办人、领取人、主管领导人签名或盖章;

  6.银行结算凭证必须有银行收、转、付讫日戳。

  第十二条 会计账簿,是会计核算的记录和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征收经费会计设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总分类账按一级会计科目设置,核算征收经费活动的总括情况,控制核对明细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户根据二、三级科目设置,对总分类账的有关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三条 经费会计离职时,必须做好交接工作,他是分清责任、保持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不可缺少的法定手续,未办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办理交接手续时,机关要指派专人进行监督交接,前任会计应交代的主要事项是:1.有关印章;2.会计账簿、凭证、表册、会计档案资料;3.银行存款、库存现金;4.库存物资;5.有关文件、票据;6.其他应交待的未了事项。

  第十四条 本核算办法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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