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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指南》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3-06-06 【文  号】 吉财农[2003]626号 【字体显示】
 
 

各市、州财政局、前郭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做好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申报、实施工作,我们制定了《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指南》,现予印发。

附件:

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指南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和省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支持我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切实做好项目的申报、实施工作,特制定并发布本项目指南。

  一、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发展农业农村经济方针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则的要求。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明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的总体效益和市场竞争能

  二、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原则

  (一)能够带动农民增收。申请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必须对农民增收有明显的贡献或作用。

  (二)能够促进农业规模化、现代化经营。申请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必须是有基础、有特色、有优势、有前景的项目,必须在调整农业农村经济结构、推广应用成果、提高农业效益和农民组织化程度方面等发挥重要作用。

  (三)能够增强主导产品或支柱产业市场竞争力。申请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必须是本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中的重点产品或行业,或者在行业中领先的品种和产业,或者具有当地特色、能够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业。

  三、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的对象和条件

  (一)龙头企业。财政支持的龙头企业必须是经过工商注册登记2年以上,上年有盈利成绩,农副产品加工或农业经营收入占企业经营总收入的60%以上,能够带动一定数量农户(种植业2 000户以上、养殖业1 000户左右)农民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销的企业。

  申请财政支持的龙头企业须报工商登记复印件、相关服务协议、企业赢利证明等相关文件。

  (二)农产品生产基地。财政支持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必须有经济实体负责经营、能够带动一定数量农户(种植业2 000户以上、养殖业1 000户左右)农民参与、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农产品商品率在80%以上的农产品生产基地。

  四、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的重点领域和环节

  (一)开发、引进、推广良种和技术,培训指导农民。

  (二)引进和推广应用农产品加工、包装、储藏、保鲜等新技术。

  (三)提供配套基础设施与食品安全服务。

  (四)提供市场信息、检验检测、产品宣传推介等服务。

  五、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申报

  (一)各市、州(前郭县)财政局对拟上报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必须组织有关专家或中介组织进行评估筛选。具体办法由各地自定。

  (二)各市、州(前郭县)财政局在评审的基础上可以申报需要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申报总数不得超过2个(前郭县1个)。

  (三)各地申报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必须由市、州(前郭县)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并按要求填报《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包括书面材料和软盘)统一申报,省财政不受理单个申报项目。

  (四)各市、州(前郭县)财政局必须对申报省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五)各市、州(前郭县)报送农业产业化项目的截止日期为4月30日。

  六、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的选择确定

  (一)省财政组织专家对各市、州(前郭县)报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确定上报财政部和省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二)根据各地申报项目的实际,省财政补助每个农业产业化项目的资金规模原则上在50-100万元之间,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在80-150万元之间。

  (三)省财政对确定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以正式文件批复各地。

  七、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管理监督

  (一)及时拨付资金,督促项目实施,不得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二)加强对项目资金和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可以终止资金拨付;对拒不改正的,可以终止项目执行。

  八、省财政对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完工后组织检查验收。

  九、如无特殊情况。省财政今后年度将不再发布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指南。各地均以本指南组织申报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

  十、本项目指南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发 布 人: tdnm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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