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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切实加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3-03-17 【文  号】 吉财农[2003]276号 【字体显示】
 
 

各市、州财政局、前郭县财政局:

  为了切实加强我省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关于切实加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切实加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当前,由于受到县级财政困难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和部门挤占、挪用、滞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等问题十分严重,使已投入的资金不能充分发挥效益,已经成为当前影响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为了切实加强我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提高对加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是政府支持和保护农业的重要措施。也是对农业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支农专项资金能否及时拨付到位并发挥效益,实际上就是能否把党和政府对农业的支持与保护政策落到实处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农业的发展、农村的稳定和农民的增收。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有效防止挤占、挪用、滞拨等问题的发生。

  二、认真做好财政支农项目的申报工作

  项目是资金的载体,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对加强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财政部门要以科学的态度和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筛选好项目,切实把好申报项目的关口,努力提高项目申报的质量,真正把那些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有利于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符合公共财政和WTO规则要求,急需财政支持的项目申报上来。要认真搞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对需要填制标准文本的必须以标准文本的形式上报。除特大抗旱、防汛等季节性特殊性项目以及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外,一般要提前一个季度向上级财政部门提出申报,对申请资金数额较大的项目,要提前在上年的第四季度申报。要严格按照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和项目管理体制及规定的申报程序,逐级集中上报。

  三、增强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的科学性

  增强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的科学性,是做好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基础。各级财政和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的、运转科学的项目审批制度。要经常深入基层和单位,了解情况,搞好调查研究,对重大项目必须实地考察,认真进行评估论证。同时,要不断创新机制,在项目审批工作中,积极引入专家评审机制和中介机构评估机制,提高项目审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要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区别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和集中使用各项支农专项资金。要制定切合实际的支出标准,积极引进因素法、公式法等科学的资金分配方式。要增强项目审批的严肃性,对于项目评估论证不科学、没有按要求填制标准文本和不按规定程序申报的项目和资金,不予审批。力争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及时下达财政支出预算

  各级财政对已经审批和确定的支农专项资金,要力争在年初一次性下达;除一些季节性、临时性支出外,其他各项支出要尽可能在上半年集中下达;对需要在下半年安排的各项支出,也要尽可能提前在三季度末下达;要严格控制资金结转比例和数额,一般情况下,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当年的支农专项资金必须当年安排使用,特殊情况下必须跨年使用的,结转比例也应尽量控制在10%以内。杜绝虚列预算和空结转现象,结转的支农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要尽量缩短预算指标文件的下达时间,市(州)财政部门在街到省财政下达的支出预算文件后,必须在5日内下达到县(市)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县(市)财政部门在接到市(州)财政部门下达的支出预算文件后,必须在5日内下达到象镇或项目单位。任何市(州)、县(市)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逾期下达支出预算。

  五、加强资金安全与拨付管理

  省财政要建立支农资金的专项拨款制度。在正常的预算资金往来中,对支农专项资金进行单独反映,单独调度。禁止将支农专项资金调入工资专户用于发放工资,更不允许用支农专项资金支付其他方面的开支。同时,要积极探索和改进现行的资金拨款方式和办法,各地对投资数额较大的支农项目,可采取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的办法,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对扶贫、天保等特殊性质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户存储,单独核拨。除已实行报账制和另有规定外,一般情况下,上级财政部门在下达支出预算指标的同时就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不得无故拖延、滞拨支农专项资金。

  六、加大财政监督管理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对支农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验收等各个环节都要跟踪检查,跟踪控制;要敦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监督机制。省财政要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支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挤占、挪用、滞拨等问题的,要严肃处理,并追回违纪资金。要积极探索和采用先进的管理办法和手段,引进和推广招标投标、项目预算、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报账制、公告制等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从源头上防止挤占、挪用等违纪问题的发生。

  七、建立项目责任和资金奖惩制度

  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支农专项资金拨付的安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一旦出现问题,经办人和负责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省财政要建立和完善支农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考核制度,定期通报各项支农资金的使用情况,制定奖惩措施。对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比较好的市(州)、县(市),要给予表彰奖励,并在支农专项资金的安排上给予倾斜;对支农专项资金管理较差的市(州)、县(市),要给予通报批评,并在支农专项资金的安排上从严控制;对存在严重违纪问题的市(州)、县(市),在追回违纪资金的同时,要配合执法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今后不再安排相应的支农专项资金。

 
 
 
  发 布 人: tdnm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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