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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小城镇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2-05-31 【文  号】 吉财农[2002]669号 【字体显示】
 
 

各市、州财政局:

  现将《吉林省小城镇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

  吉林省小城镇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快全省小城镇建设步伐,吸引社会多元资金向小城镇投入,根据《吉林省小城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用于小城镇建设的银行贷款资金给予贴息。为了使财政贴息资金充分发挥引导、示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贴息资金的使用范围

  1.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范围原则上是全省范围内的建制镇,重点是“百强镇”和“中心镇”。

  2.凡是在国家专业银行(工商、农业、建设、中国银行、交通、光大、农村信用社等)贷款用于小城镇的供排水、道路、桥梁、供热、通讯、电力、集贸市场、园区建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用事业建设的,贷款额原则上在50万元以上,都可以申请贷款贴息。

  3.只限于当年新发生的贷款。

  二、贴息资金的期限和贴息率

  1.贴息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2.贴息率为年3%。

  三、贴息资金申报及审批

  (一)每年6月底前,各县(市)财政会同体改和建设部门将本县(市)内小城镇建设贷款贴息项目,经过认真整理、筛选、评估后,填报《吉林省小城镇建设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上报市(州)。市(州)财政局会同当地体改、建设部门审核汇总本地区内各县(市)小城镇建设贷款贴息项目,一式三份,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体改委及省建设厅。上报的材料包括:

  1.申请贷款贴息资金报告。

  2.银行贷款凭证和付息凭证复印件。

  3.《吉林省小城镇建设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

  (二)省财政厅会同省体改办、省建设厅对上报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后,按照省委、省政府对小城镇建设的有关政策,本着需要与可能,按轻重缓急的顺序,客观、公正、合理确定贴息项目,由省财政厅下达贴息资金。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发 布 人: lxg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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