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
现将《吉林省小城镇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
吉林省小城镇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快全省小城镇建设步伐,吸引社会多元资金向小城镇投入,根据《吉林省小城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用于小城镇建设的银行贷款资金给予贴息。为了使财政贴息资金充分发挥引导、示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贴息资金的使用范围
1.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范围原则上是全省范围内的建制镇,重点是“百强镇”和“中心镇”。
2.凡是在国家专业银行(工商、农业、建设、中国银行、交通、光大、农村信用社等)贷款用于小城镇的供排水、道路、桥梁、供热、通讯、电力、集贸市场、园区建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用事业建设的,贷款额原则上在50万元以上,都可以申请贷款贴息。
3.只限于当年新发生的贷款。
二、贴息资金的期限和贴息率
1.贴息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2.贴息率为年3%。
三、贴息资金申报及审批
(一)每年6月底前,各县(市)财政会同体改和建设部门将本县(市)内小城镇建设贷款贴息项目,经过认真整理、筛选、评估后,填报《吉林省小城镇建设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上报市(州)。市(州)财政局会同当地体改、建设部门审核汇总本地区内各县(市)小城镇建设贷款贴息项目,一式三份,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体改委及省建设厅。上报的材料包括:
1.申请贷款贴息资金报告。
2.银行贷款凭证和付息凭证复印件。
3.《吉林省小城镇建设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
(二)省财政厅会同省体改办、省建设厅对上报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后,按照省委、省政府对小城镇建设的有关政策,本着需要与可能,按轻重缓急的顺序,客观、公正、合理确定贴息项目,由省财政厅下达贴息资金。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