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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农委等九部门关于推进农村经济组织创新工作的意见  
 
【颁布日期】 2003-05-14 【文  号】 吉农经联字[2003]173号 【字体显示】
 
 

各市(州)、县(市、区)农委(农业局、农经局),党委财办(农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发展计划委(局)、民政局,人民银行支行:

  近年来,全省农村广大干部和群众在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实践中积极探索,相继创办了各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股份合作公司等一批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断推进农村经济组织创新,对于提高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适应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及加入世贸组织带来的新情况、新变化,促进新时期农村经济跨越式发展意义重大。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常委会议纪要([2003]第六期)的要求,现就我省推进农村经济组织创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推进农村经济组织创新是贯穿于农业发展新阶段的重大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遵循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基本规律,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目标,加快农村经济组织创新步伐,全面提高农村经济组织化程度,推进农村经济跨越式发展。在实际工作中要把握和坚持以下指导思想:

  ——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农民群众是农村经济组织创新的主体。建立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尊重农民的自主选择,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做到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经济组织创新是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和发展,扫能动摇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侵犯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自主权、改变农民财产所有权。坚决防止借农村经济组织创新之名,否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制度。

  ——因地制宜地选择发展模式。生产力水平的多层次性决定经济组织的多样性。推进农村经济组织创新,必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组织规模、组织形式和发展途径。坚决防止贪大求快、脱离实际、盲目发展,切实按照经济规律推进农村经济组织创新工作健康运行。

  ——正确处理发展与规范的关系。加快发展是现阶段农村经济组织创新的突出矛盾和主要任务,必须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加快发展。做到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

  二、多途径加快创新步伐

  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创办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层供销社、乡镇站所要深化改革,加快转轨转制,充分利用现有网点人才、技术等优势,积极构建新型经济组织,在农村经济组织创新中发挥骨干带动作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股份合作、公司制改造等多种途径,组建各种形式的生产合作社或经营性公司,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各项服务,不断壮大经济实力,提高服务水平,发挥好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要注意调动各方面人才的积极性,引导他们参办、领办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城乡离退休干部、科技人员到农村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充分发挥农村党员、经纪人和其他各类人才的表率作用,让他们在牵头领办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施展才干,组织引导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强化带户功能,形成龙头带基地、组织连农户的经营形式。对在农村经济组织创新中具有骨干作用的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规划立项、经营场地、信贷资金上给予重点扶持。可采取嫁接方式,积极与省外、国外企业广泛开展联合与协作,形成跨区域、跨所有制的经济联合体。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坚持以农民投入为主体、国家投入为导向、社会投入为补充,多渠道、多元化筹措资金,千方百计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投入。各级财政支农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发展给予大力支持。金融部门要调整信贷结构,简化贷款手续,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农村信贷资金,要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项目建设。引导农民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鼓励农民通过土地、劳务、资金、技术入股等方式增加投入,兴办合作经济组织。改善投资环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吸引城市和省外、国外资本到农村搞开发,参与兴办农村新型经济组织。

  四、依法减免有关税收

  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税收上实行减免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对农村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饮食业的,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相关的技术培训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等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销售自产农产品或分等分级、整理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简单加工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不含外购的农产品以及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农产品注释所列的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的农产品加工、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符合税法规定范围的,增值税税率按13%计算;收购非自产农产品可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按收购额的13%计算进项税额。

  五、积极拓宽经营领域

  农村各类新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我服务的经济实体,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积极主动地参与市场竞争,广泛开展农业各项经营活动,不断拓宽经营领域,在组织生产、信息咨询、技术服务、活跃流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进一步放开经营范围。除国家特许和专项审批的行业、产品外,允许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凡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允许开展化肥、农膜、农药、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购销业务,可以从事粮食等农产品的收购和销售。凡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经营进出口业务,逐步把经营领域向国际市场扩展。

  六、完善运行机制

  按照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发展方向,加强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的自身建设,不断完善组织功能和提高组织水平。要根据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有关章程和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相关制度和运行办法,形成自我规范、自我调节、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民主管理的规定和办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理顺利益分配关系,做到组织成员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建立和完善积累机制,不断壮大经济组织实力,扩大经营规模,增强生存、发展和竞争能力。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比照国际合作社的通行规则进行规范和管理,尽快与国际接轨,向国际化方向迈进。

  七、抓好骨干组织建设

  骨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典型示范、带动全局的重要作用。推进农村经济组织创新,要突出重点,集中人力、财力和物力,加快骨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培育和发展。省里将选择一部分具有创新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重点培育,同时围绕玉米、生猪、肉牛、肉鸡、参茸等主要产业,组建全省性的行业协会,带动农村新型经济组织整体水平的提高。各市(州)、县(市、区)也要从实际出发,加快培育一批规模大、功能强、作用好的骨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推动本地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快速发展。

  八、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经济组织创新是一项全局性、长期性的战略任务,各地要认真抓好落实。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综合指导和管理,当前要重点搞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市场经济知识、专业技术、WTO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加强农业信息网络建设,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时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备案和指导管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明确责任,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积极为农村新型经济组织提供资金、技术、人才、物资、信息等优质服务。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制定相应政策,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要加强法律监督,严肃查处违法案件,切实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各级领导要转变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有针对性地指导工作。注意及时发现和解决农村经济组织创新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帮助基层和农民排忧解难。善于运用经济手段指导工作,减少行政干预。坚持与时俱进,积极探索推进农村经济组织创新的新途径、新模式、新办法,推动农村经济组织创新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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