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县(市)财政局、牧业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牧业经济的意见》(吉发〔2007〕3号),围绕吉林省良种繁育体系“十一五”建设规划,2008年,省财政设立了畜禽良种引进、保护、扩繁与推广专项资金。为做好2008年此项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全省牧业经济会议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牧业经济优先发展、全面升级、三年上新台阶的战略部署,通过加强种畜禽场建设、引进优良品种、加强地方品种提纯复壮与保护、加速良种扩繁和推广,全面提升畜禽良种化水平,到2010年,全省肉牛良种覆盖率达到95%以上;奶牛良种覆盖率达到75%以上;生猪良种覆盖率达到95%以上;肉羊良种覆盖率达到80%以上;蛋鸡良种覆盖率达到95%以上;特种经济动物等其他畜禽良种率达到80%以上。
二、申报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的原则。政府扶持资金是补贴资金,主要是鼓励企业、个人积极培育开发、推广优质、抗病、适应市场需要的优良品种,加强畜禽良种体系建设。
(二)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在畜禽品种上,重点是猪、牛、羊、禽等畜禽品种;在建设内容上,重点支持引进培育优质种畜禽,提高种畜禽质量,加速扩繁和资源保护及种畜禽场引种、扩繁所需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
(三)坚持突出产业化的原则。重点扶持一批综合实力强、现有基础好、发展潜力大的畜禽良种龙头企业,形成在国际上有一定竞争力的畜禽良种企业和畜禽育种公司,加快良种产业化进程。
三、支持重点
2008年畜禽良种引进、保护、扩繁与推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猪、肉牛、奶牛等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畜禽优良品种的培育、引进、扩繁和保护等。
(一)畜禽良种引进及扩繁
1、引进荷斯坦、西门塔尔、安格斯种公牛和冻精等。
2、引进种猪。引进长白、大白、杜洛克等原种猪。
3、引进SPF种鸡胚。
(二)优良地方(培育)品种提纯复壮与保护
重点对草原红牛、延边黄牛、中华蜜蜂等选种选育,提高品种质量,加速品种扩繁,加强品种保护。
(三)畜禽良种补贴
1、优质肉牛冻精补贴。对饲养可繁母牛实施冻精补贴。
2、奶牛良种补贴。对存栏100头以上的奶牛小区(场),用性控冻精及对高产奶牛群配种实施补贴。
3、猪人工授精补贴。重点在生猪生产大县推广猪人工授精技术。
4、肉用种公羊推广补贴。对存栏100只以上的规模养羊户购买种公羊实施补贴。
(四)畜禽优良新品种培育
1、支持采用日本和牛与延边黄牛进行杂交,培育长白山黑牛新品种。
2、支持草原红牛与红安格斯进行杂交,培育肉牛新品种。
3、支持采用长白山野猪与松辽黑猪、大白、长白等优良品种杂交,培育优质特色猪配套系。
4、支持采用松辽黑猪、北京黑猪等与东北民猪、大白、长白等优良品种杂交,培育吉林山黑猪品种。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种畜禽场引种扩繁仪器设备购置的单位必须是具有市(州)级以上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
1、申报种牛场、种羊场(存栏500只羊以上)引种扩繁仪器设备购置的单位,必须是具有省级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牛场、种羊场。
2、申报种猪场引种扩繁仪器设备购置的单位,必须是具有市、州级以上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且种猪场的纯种基础母猪数量在300头以上。各市、州、县(市)要严格把关,对享受到2007年、2008年国家对原种猪场、种猪扩繁场扶持政策的种猪场不再支持。
(二)申报畜禽良种引进及扩繁项目单位必须是具有省级以上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其中,引进种公牛的单位必须是具有农业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公牛站(中心);引进种猪的单位须具有对全省生猪生产具有带动作用的大型原种猪场或大型生猪产业龙头企业。
(三)申报优良地方(培育)畜禽品种的保护与提纯复壮项目单位必须是具有省级以上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畜禽保种场或资源场,重点支持中国草原红牛、延边黄牛、中华蜜蜂等优良畜禽品种的保护与提纯复壮。
(四)申报畜禽良种补贴项目须根据本地家畜品种改良现状,突出本区域畜牧业发展重点,以县级以上从事家畜繁殖改良技术推广部门为单位进行组织申报。
(五)申报畜禽优良新品种培育项目必须是具备一定科研实力的从事畜牧科研工作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或以科研单位为依托的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大型企业并要制定详细的育种计划和技术路线。
五、项目申报要求
(一)省直重点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申报的新品种培育项目,由各有关单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财政厅、省牧业管理局申报,对以项目课题组负责人名义单独申报的此类项目不予受理。
(二)各市、州、县(市)要择优选择推荐畜禽良种引进、保护、扩繁与推广项目,并由财政、牧业部门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牧业管理局,并附《标准文本》。
(三)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由所在市、州、县(市)财政、牧业部门联合申报。
(四)上报时间截止到200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