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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16-06-23 【文  号】 吉财农〔2016〕527号 【字体显示】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农委(农业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环资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整合专项资金的要求,2016年,省财政厅将原有的省级粮食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级现代农业发展引导资金整合为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现将《吉林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吉林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化、特色产业发展、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培育、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技术创新、设施农业等现代农业发展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安全规范、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纳入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范围的资金,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农委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事项;
  (二)会同省农委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会同省农委研究确定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分配因素及权重,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规则和程序;
  (四)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五)会同省农委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六)对专项资金使用实施财政监督。
  省农委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和评估(延续项目除外),并提出绩效目标;
  (二)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
  (三)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发布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实施方案或申报指南;
  (四)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或审核、验收等工作;
  (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提出分配建议;
  (六)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会同省财政厅进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按时拨付资金,做好资金监管;并会同农业部门组织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州)、县(市)农业部门主要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专项资金使用具体实施方案或申报指南。按照实施方案或申报指南确定的职责做好项目选定、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组织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要求申报项目,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完成项目建设目标。
  第三章 设立和调整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由省农委论证评估后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九条 省财政厅每年编制年度省级预算前,会同省农委对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专项资金进行调整或退出。
  第四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支持以下方面:
  (一)农业产业化方面,支持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项目建设;
  (二)特色产业发展方面,支持人参、林蛙、食用菌等特色产业项目和“特产之乡”建设;
  (三)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方面,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
  (四)农业服务体系方面,支持全省农村土地流转、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等服务体系项目建设;
  (五)农业技术创新方面,支持农业新技术示范、试点、应用等;
  (六)设施农业建设方面,支持棚膜经济、农作物育苗设施等项目建设;
  (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现代农业发展重点项目;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补充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管理经费和工作经费,以及与现代农业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根据不同支持内容分别采取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直接补助、据实补贴、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
  第五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每年6月30日前启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省农委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资金需求等预算安排建议,于7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省农委提报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后,提出安排意见,编入省级预算草案。
  第十三条 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细化落实到市县和具体项目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专项资金总额的70%;用于解决年度预算执行中新发生的支出部分,原则上不高于专项资金总额30%,在具体使用时,省农委提出安排建议,经省财政审核后报请省政府审定。
  第六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
  第十四条 省农委根据省政府年度现代农业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意见,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后,及时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或申报指南。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根据不同支持内容主要实行因素法和项目法管理。
  一、因素法管理
  (一)省农委根据确定的资金分配因素及权重,计算确定各市县专项资金分配额度。
  (二)市(州)、县(市)政府相关部门对省级采取因素法分配下达的资金,按照省里下达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具体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等工作,确定项目和资金分配额度,并按要求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农委备案。
  二、项目法管理
  (一)省农委和市(州)、县(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滚动管理,并按照急需、重点排序。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取。
  (二)省农委组织全省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省农委和市(州)、县(市)农业部门分别对本级申报的项目审核把关。
  (三)省农委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组织项目评审或审核,并根据评审或审核结果提出拟支持的项目和资金补助额度。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特色产业(人参、林蛙、食用菌)、农业服务体系方面对市县转移支付部分,采取因素法分配。
  人参产业方面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权重包括主产县种植面积(10%)、产值(35%)、长白山品牌数量(15%)、品牌原料基地数量(15%)、贫困地区(5%)、绩效评价结果(20%)等。
  林蛙产业方面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权重包括主产县放养面积(30%)、产值(35%)、加工企业数量(10%)、贫困地区(5%)、绩效评价结果(20%)等。
  食用菌产业方面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权重包括主产县种植面积(35%)、产值(40%)、贫困地区(5%)、绩效评价结果(20%)等。
  农业服务体系方面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权重包括项目建设县县级服务体系建设数量(10%)、乡(镇、街)数量(65%)、贫困地区(5%)、绩效评价结果(20%)等。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特色产业(特产之乡)、村级集体经济、农业技术创新和设施农业建设等方面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村级集体经济等方面采取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方式据实结算,具体按照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省农委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结合市县补助资金需求,提出下一年度资金拟分配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后,于9月30日前正式行文报送省财政厅(据实结算项目除外)。
  第七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农委资金分配意见,对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市(州)、县(市)专项资金于10月31日前告知;对据实结算性质的专项资金,于当年9月30日前下达。省直项目资金列年度部门预算或执行中下达,对执行中下达部分,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年度预算草案后60日内拨付。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用于“先建后补”项目的,省财政厅可将资金预拨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待项目完成并经考核验收合格后再清算。考核验收不合格的,省财政厅收回预拨资金。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指标文件和项目建设内容管理使用资金,不得擅自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项目计划,扩大开支范围。除国家和省要求实施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外,确需变更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及时上报原资金计划和项目建设审批单位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到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结余结转等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委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目标,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和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具体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和农业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及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 各级农业等相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暂定5年(2016-2020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农委制定的《吉林省省级粮食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农[2014]364号)和省财政厅、省农委制定的《吉林省省级现代农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农[2014]365号)同时废止。
 
 
 
  发 布 人: jd02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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