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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省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日期】 2015-08-20 【文  号】 【字体显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 5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建设配套、扶持农村发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防治水土流失、解决缺冰和地方病病区人畜饮水困难、省级管理以下河流堤防修建、小水电建设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配套的资金,其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执行。用于其他项目建设补助的,其资金使用管理执行本细则。

  第四条 市(州)、县(市)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要在本市(州)、县(市)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基础上,合理确定年度建设项目。要加强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和项目建设单位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五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工程或设施,必须按照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组织实施。

  第二章 小农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要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优势,把加大政府投入与鼓励农户投工投劳以及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结合起来,以市(州)、县(市)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依据,以小农水专项资金为引导,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优势互补、各级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类各级涉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进一步拓宽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渠道。

  第七条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也要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资金规模,不断加大对小型农田 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

  第八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分配坚持科学合理、公正规范,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支持中央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

  (二)突出支持粮食主产区。

  (三)突出支持灌区末级渠系改造及工程设施续建配套。

  (四)突出支持高效节水灌溉技术运用和推广。

  (五)突出支持水土流失环境综合治理。

  (六)突出支持解决干旱区、地方病病区人畜饮水困难。

  (七)突出支持项目建设集中,建一片、成一片。

  (八)突出支持资金整合力度大,农民及地方政府、村集 体、水管单位建设积极性高项目建设。

  第九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主要解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薄弱 环节,重点支持市、县渠道改造,小型水源工程,高效节水灌溉,机电泵站,水土流失等工程补助,以及省级开展防汛抗旱、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水利科技推广等非工程项目补助。

  已列入市(州)、县(市)小型农田水利规划的

  (一)设计灌溉面积在30万亩以上的大型灌区末级渠系改造改造,及中小型灌区的蓄、引、提灌溉工程改造,田间灌排体系建设。

  (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塘坝,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 OO0千瓦)、灌溉机电井等小型水源工程。

  (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末级渠道防渗。

  (四)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OOO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

  (五)缺水地区、地方病病区解决人畜饮水困难的水源工程。

  (六)综合治理小流域水土流失。

  (七)关系到农村生产生活的小型河道治理。

  (八)小水电建设。

  第十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项目建设材料费及防汛物资储备费。

  (二)工程设备费。

  (三)施工机械作业费。

  (四)技工补助。

  (五)报讯及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小农水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补贴,交通工具购置和办公设备购置等。

  第十一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的分配,由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当年省级小农水专项资金规模,结合各市(州)、县(市)农田水利规划、项目资金筹措、项目建成后效益及以前年度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综合考评并确定对各市(州)、县(市)项目资金补助。

  第十二条 小农水资金补助采取“自力更生为主,省级补助为辅”的方式,对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给于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有关政策和年度资金预算,在当年下发的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中明确。

  第十三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申报主体

  (一)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单位。

  (二)农户或联户。

  (三)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四)村集体。

  (五)其他水利部门。

  第十四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补助项目采取自下而上申报原则。

  省财政厅、水利厅每年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支持范围和国家、省有关政策确定,并通过下达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立项申报、资金申请等工作。

  市(州)、县(市)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对上报的项目、资金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补助项目采取专家合规审查,省财政厅、水利厅组织专家对市(州)、县(市)上报的项目及所附材料进行合规审查,合规审查通过后,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各市(州)、县(市)项目资金申请,下达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市(州)、县(市)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并按照有关规定,明确产权,落实管护责任,探索、创新和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发挥效益。

  第三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公开透明。县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适当方式、将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在项目所在地,对项目受益区域内的群众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接收监督。

  第十八条 市(州)、县(市)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小农水专项资金,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要大力推行县级报账制、政府采购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推行国库直接支付制度。

  第十九条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工作。

  第二十条 市(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市(州)、县(市)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做好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落实工程建设后的运行管护责任。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有项目法人或业主负责的建设和管护机制,推进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第二十一条 市(州)、县(市)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日常监管,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省财政厅、水利厅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采取随机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州)、县(市)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制度,于每年的7月末向省财政厅、水利厅报送上年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在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违反财政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 布 人: jd05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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