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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7-01-11 【文  号】 吉财企〔2007〕11号 【字体显示】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

  为了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了《吉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吉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资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后期扶持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

  第二章 后期扶持资金扶持范围、标准、方式

  第四条 扶持范围。我省境内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大中型水库现状农村移民和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大中型水库原迁农村移民。

  第五条 扶持标准。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第六条 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扶持20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第七条 扶持方式。根据国发[2006]17号文件“一个尽量、两个可以” 扶持方式的要求,扶持方式应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后期扶持资金能够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活困难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具体方式按国务院核准的《吉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后期扶持资金预决算编制

  第八条 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移民主管部门,按核定的本市(州)、县(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具体实施方案编制后期扶持资金年度支出预算(报送格式详见附件1),经市(州)、县(市)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于上年10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和移民主管部门,并附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的移民人员名单和审定的年度计划,项目扶持的附项目可研报告。省财政厅与省级移民主管部门联合审定后,于上年11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

  第九条 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移民主管部门,依据省财政厅和省移民主管部门分配给本市(州)、县(市)的后期扶持资金和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年度后期扶持资金年度支出决算,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移民主管部门。

  第四章 后期扶持资金拨付

  第十条 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后期扶持资金后,根据审定的资金用款计划,将后期扶持资金按季直接拨付到市(州)、县(市)财政局,抄送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按季及时拨付资金,不得延期拨付,严禁截留挪用。其中:采取直接发放移民方式的,移民主管部门要将后期扶持资金按季及时拨付给移民;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由市(州)、县(市)财政局将后期扶持资金及时拨付到有关专户,经财政部门和移民主管部门共同审核批准后,按照审核后的年度计划,使用后期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各市(州)、县(市)移民主管部门要为采取直补的移民户在受委托的金融机构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对采取项目扶持的村组,在其乡镇“村级集体收入专户”中设专户,用于项目扶持。

  第十二条 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移民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编制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表和项目资金情况表(报送格式详见附件2、附件3),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省移民主管部门。省财政厅会同省级移民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审核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后期扶持资金支出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213第03款24项,即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反映中央和地方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

  第五章 后期扶持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各市(州)、县(市)应明确移民主管部门,并指定移民主管部门为后期扶持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各市(州)、县(市)移民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专人对后期扶持资金实行专人专账管理。对于直补个人的,必须建立完整的移民个人档案和后期扶持资金发放记录;用于项目扶持的,必须按照项目规划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并加强资金的管理、监督和跟踪问效。

  第十六条 后期扶持资金存款产生的利息纳入后期扶持资金统一管理,继续用于移民的后期扶持。具体使用时,由市(州)、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移民主管部门共同协商后,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并报省财政厅、省移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不得在后期扶持资金中开支。

  第十八条 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移民主管部门,根据经省政府批准的移民后期扶持实施方案,制定后期扶持资金使用计划,经市(州)、县(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财政部门和省移民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移民主管部门制定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和省移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后期扶持资金拨付和使用的专项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上级财政部门和移民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擅自改变后期扶持资金使用范围、标准以及截留和挪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应会同省移民主管部门,加强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工作,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确保后期扶持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

  1、-------市、县------年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预算申报表(略)

  2、-------市、县------年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表(略)

  3、-------市、县------年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情况表(略)

  

 
 
 
  发 布 人: tdnm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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