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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6-12-26 【文  号】 吉财综字[1996]611号 【字体显示】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厅局:

  现将财政部财综字[1996]112号《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障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接到通知后要抓紧办理建户手续,从1997年1月1日起,将社会保障基金及上年滚存结余额全部上缴各级财政专户管理。

附件: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

失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1996年12月5日 财综字[1996]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 29号)文件精神,我部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中规定,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收人要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为做好财政部门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发[1996]29号文件精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目前仍属于预算外资金范畴。为加强管理,两项基金要统一缴人当地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不要多头开户。鉴于这两项基金是用于社会保障的专项资金。应有其相对独立性,因此,要在财政部门统一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中单独设列户头,由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机构对其实行专项管理,不要与其他预算外资金混同,切实做到专款专用。社会保障基金要单独编制预决算,其预决算及其他统计数字均包括在预算外资金的总数中。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后,基金的收支核拨、预决算编制由各级财政社会保障处(科)具体负责管理;各级财政综合处(科)主要起财政专户管理中的总会计作用,及时办理审核拨款事宜。

  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存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后,按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息计息。

  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是体现政府职能的专项基金,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管理、服务工作,保证基金专款专用。基金结余应当按规定购买国家债券,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基金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也不得用基金平衡财政预算。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专业财务管理处(科)不仅要管好预算内资金,也要管好预算外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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