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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民政厅 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严禁用救灾款建立农村最低生活救助制度的紧急通知》  
 
【颁布日期】 1999-05-25 【文  号】 吉民农发[1999]5号 【字体显示】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严禁用救灾款建立农村最低生活救助制度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民政部、财政部接此通知后,要对本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资金筹集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自查。凡有从中央下拨或地方安排的救灾款中支出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文件要求,立即纠正。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救灾款的使用管理,严格区分救灾款与社会救济事业费的开支渠道,不能相互挤占、挪用、混淆。

附件: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严禁用救灾款建立农村最低生活救助制度的紧急通知 

  1999年4月15日 民救函[1999]7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

  今年1月27日,你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全区农村最低生活救助制度的通知》(宁政发〔19991〕21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在全区建立农村最低生活救助制度。我们认为,这对于促进你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通知》中规定:实施最低生活救助制度所需资金,自治区从中央下拨的救灾资金中划拨核定资金总额70%,其余部分从地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中支出。这一做法违反了救灾款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经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农村最低生活救助制度属于农村社会救济的范畴,着眼点在于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虽然灾害与贫困有一定联系,因灾致贫也是客观存在的,但救灾款是救急款,不是扶贫款,既不能用于临时社会救济,更不能用于长期社会救济。社会救济资金和扶贫资金都有其既定的渠道和开支范围,实施农村最低生活救助制度所需资金,应由地方各级政府负担,列入“农村社会救济费”科目。因此,如果把社会救济与救灾和扶贫相混淆,就会影响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加剧救灾款供需矛盾,影响救灾工作的开展。

  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9〕7号)规定,救灾款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通知》中关于将中央下拨的救灾资金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用于最低生活救助方面的规定,与上述规定不符,应坚决予以纠正。

  三、宁夏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贫困地区,也是多灾地区,救灾任务比较繁重。长期以来,你区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救灾工作管理体制,积极筹措资金,救灾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你区应认真总结救灾资金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方面的经验教训,严格执行救灾款使用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切实采取措施规范救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接此通知后,你区应立即纠正目前的做法,并将有关情况尽快报民政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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