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
  监督检查
  法制
  税收
  预算
  国库
  行政政法
  教科文
  经济建设
  农业
  社会保障
  企业
  债务金融
  会计监督
  农业综合开发
  非税收入
  国有资产
  政府采购
  市县
当前位置>> 社会保障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16-06-17 【文  号】 吉财社[2016]488号 【字体显示】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了《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补助市县,专项用于支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方面的引导类补助资金。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合理规划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科学分配,分级管理。补助资金由省财政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科学合理分配,由省和市(州)、县(市)(以下简称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级管理。
  (三)全程监管,注重实效。加强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全过程监管,明确相关主体权利责任,保证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四)绩效评价,量效挂钩。强化补助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并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补助资金分配的挂钩机制。
  第四条 财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管理和使用好项目资金。
  第二章 资金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 
  (二)负责补助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完善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三)制定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和开展绩效管理评价工作;
  (四)对补助资金实施财政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提出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提报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二)配合省财政厅调整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办法;制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管理流程,明确资金使用责任主体,完善管理机制;
  (三)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做好申报项目的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
  (四)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本部门直接使用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七)按照规定向省财政厅提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做好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的目标任务、管理职责,做好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二)认真做好项目筛选、审核、申报等工作,组织建立项目库,对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
  (三)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并落实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调度和监督检查,保证资金的使用安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四)做好项目验收、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全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检验检测机构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基本装备、执法办案以及特殊业务等补助支出。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食品药品抽样检验。用于省统一确定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抽样检验所发生的抽样费、运输费、差旅费、检验费。
  (二)食品药品专项整治。用于省统一部署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领域的各种专项整治行动,包括国家集中整治所发生的联合专项行动、跨区域执法办案。
  (三)食品药品检验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用于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检验检测设备购置等。
  (四)执法装备。用于配备执法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检测仪器、网络系统等必需的执法装备。 
  (五)执法办案。用于开展缉私打假、查处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等经济执法任务。

  

(六)特殊业务。用于突发、重大的特殊紧急食品药品市场监管执法任务。
  (七)其他经省财政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确定的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相关支出。
  第四章 申报资格和程序
  第九条 下列机构和个人可以按照程序申请补助资金: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直属单位;
  (二)协助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三)承担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任务的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四)符合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和大要案补助条件的相关个人和单位。
  第十条 补助资金申请程序。
  1.根据国家和省相关项目建设规划,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全省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库。
  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各项目库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提出项目建设相关工作要求。项目库原则上以三年为一个建设周期,实行滚动管理。
  3.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工作要求提报具体建设项目,逐级汇总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并分类汇总全省建设项目,建立全省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库。
  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项目库,每年按时向省财政厅提交年度资金需求计划。
  第五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一条 对基础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和设备购置类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与项目相结合的方式分配,综合各地相关业务工作量、覆盖人数、机构数量以及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结合调查摸底、单位申报、以前年度建设方案实施以及绩效评价等情况进行分配;对抽样检验、专项整治、执法装备、执法办案和特殊业务补助资金,根据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项目实施方案任务分解情况及规定的补助标准分配下达。
  第十二条 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国家重点工作任务、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规划,以及监管能力建设实际需要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省财政厅根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和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研究确定补助资金预算。
  第十三条 省财政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市县,下达预计数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执行数的70%,并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省财政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后,在30日内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后,在30日内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对需据实结算的特殊项目,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最后一期的下达时间一般不迟于9月30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有关规定安排使用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扩大支出范围,改变支出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补助资金管理,确保收到补助资金后,严格按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依据补助资金确定的具体项目,认真组织实施。补助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列支,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并对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组织管理、资金使用情况、任务完成数量、质量和时效,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推进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公开,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参考因素。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5年(2016-2020年)。
 
 
 
  发 布 人: jd02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吉林省财政监督局主办(2008) 版权所有
本库法规数据为参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