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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创业创新平台建设及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16-01-12 【文  号】 吉财社〔2016〕33号 【字体显示】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省级创业创新平台建设及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对《吉林省省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社[2015]361号)进行了修订。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省级创业创新平台建设及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吉林省省级创业创新平台建设及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吉林省省级创业创新平台建设及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省级创业创新平台建设及劳务输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业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创业工作方面的专项资金。包括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补助、初创企业补贴、创业平台建设补助、创业培训及创业能力提升补助、创业活动补助、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补助和劳务输出专项补助。
  第三条 创业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按照统筹使用、突出重点、支持创新、绩效优先的原则,选择确定支持创业创新项目,发挥创业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第四条 创业专项资金执行期限暂定为2016-2020年。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补助。采取注入的方式,为省内规模较大并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的项目单位提供支持,主要用于商业银行贷款、创业担保贷款保证金和股权投资等方面。
  第六条初创企业补贴。用于对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后初次创办企业给予补贴。符合初创企业补贴的条件:按申请日计算,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资质6个月以上、24个月以内,有正常经营活动,带动2人或以上就业(不含法人),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纳税的企业。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携法人《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社保缴费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经审核合格后,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创业补贴。
  第七条 创业平台建设补助。用于各级政府、省内高校、社会组织和企业创办的创业创新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和众创空间。享受补助的创业创新平台入驻企业需达到10户以上,带动50人以上就业。具体包括:场所租赁费、维护修缮费、水电物业费、采暖费、实训设备购置费、创业信息系统开发建设维护费、创业实训软件及相关费用。其中,用于场所租赁费、维护修缮费、水电费、物业费、采暖费的比例不得高于补助资金总额的40%;对于申请电子商务创业服务平台建设补助的,平台入驻企业需达到20户以上,可用于电商平台费、运行服务费、广告宣传费、物流费等。
  第八条 创业培训及创业能力提升补助。用于创业培训、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创业师资和项目管理人员培训(国内、国外)、电子商务创业培训。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培训补助的,不重复给予支持。
  第九条 创业活动补助。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大中专院校、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开展的创业创新项目征集与推介、创业宣传、创业竞赛(不含奖励资金)、创业就业大型招聘会等创业活动,视规模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助。
  第十条 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补助。用于支持省内公办和民办的高等院校、技师学院、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创办的实训基地购买实训设备、耗材和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师资培训补助。申报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需具备下列条件: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培训场所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每年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规模达到1000人以上;具有与3—5个经济发展急需、短缺技能人才教育培训特色专业(职业)相匹配的实训装备;有满足教育培训需要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师生比为1:16—1:20;近几年国家和省级相关建设项目建设和资金的使用,能够按规定期限完成,并在接受各级审计过程中没有出现严重问题或能够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第十一条 劳务输出专项补助。用于支持省直相关单位及市(州)、县(市、区)开展劳务输出的组织管理、信息收集、项目考察、洽谈对接、维权服务宣传、组织人员培训、表彰考核激励及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建设补助、高质量就业示范行政村建设补助等。
  第十二条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创业支出。
  第三章部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在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人社厅建立健全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负责创业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三)组织创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省人社厅建议,审核确定创业专项资金补助额度,批复下达创业专项资金预算;
  (四)组织开展创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实施财政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省人社厅在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创业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提出绩效目标;
  (二)作为创业专项资金具体管理使用单位,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健全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办法,制定管理流程,完善管理机制;
  (三)负责发布年度创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申报项目的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
  (四)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创业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提交创业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创业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六)加强对创业项目执行、资金使用动态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委托会计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进行审计检查,做好创业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项目申报评审
  第十五条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中省直项目单位向省人社厅申报项目,其中,省内高校项目要经过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社厅。同时,抄报省财政厅一份;省以下项目由同级人社、财政两个部门联合行文上报至省人社厅。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市(州)、县(区)人社部门应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人员,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现场答辩、实地踏查,根据评审结果出具评审意见。中省直项目评审,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创业创新项目进行审核、现场答辩、实地踏查等,根据评审结果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申报时间。下年度中省直项目和市(州)、县(市)项目于每年9月30日前报至省人社厅。
  第五章 资金分配及执行
  第十八条 中省直项目资金分配。根据专家对项目的评审意见,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共同确定资金额度。
  第十九条 市(州)、县(市、区)项目资金分配。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于每年10月31日前,依据创业项目申报情况、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当地人口情况、创业工作开展情况、创业型城市等级以及创业创新实训基地运行情况等因素,确定下年度资金额度。将不低于当年资金额度的70%提前下达各地。对列入全省重大创业项目的,给予重点支持。对没有申报创业创新项目的市(州)、县(市、区),取消当年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市(州)、县(市、区)创业专项资金分配。市(州)、县(市、区)人社和财政部门负责当地创业专项资金分配工作,各地要对省下达的创业专项资金和当地配套创业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资金拨付。中省直项目单位的创业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给项目单位;市(州)、县(市、区)的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到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六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二十二条 创业专项资金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股权投入的方式,对项目单位予以支持。对省内规模较大并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的项目单位、初创企业、创业创新平台建设、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采取直接补助方式;对创业活动、创业培训及创业能力提升采取直接补助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经过创业扶持,已经具备一定规模的优秀创业企业,在后续发展过程中,根据企业意愿,可以通过政府投融资平台以参股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社和财政部门承担项目实施和资金监管的责任,对申报的项目要逐一进行现场评审和实地踏查。要定期对创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项目执行跟踪问效,督促项目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人社部门应当监督项目单位资金使用,严格按照批复的创业项目内容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调整。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须报各市(州)、县(市、区)人社和财政部门批准,报省人社厅、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省人社厅按照省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创业专项资金的申报、资金管理、分配、使用和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进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核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项目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合规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不得随意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对属于应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项目确立和资金分配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追究同级人社和财政部门相关人员责任;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追究项目单位相关人员责任。对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使用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列明项目建设目标;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或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作为下年度创业专项资金安排的主要依据。对资金使用绩效较差或出现违规问题的,削减或取消下年度资金支持。
  第二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项目单位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年度创业资金支出明细、创业创新项目执行内容、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总结材料,通过同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报至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中省直项目单位将总结材料报至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已发布的《吉林省省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社〔2015〕361号)同时废止,其他已发布文件精神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发 布 人: jd02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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