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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6-10-08 【文  号】 长府发[2006] 26号 【字体显示】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精神和吉林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对<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热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事项的批复》(吉热改〔2006〕1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06-2007年采暖期起,不再执行原来的由单位统包供热及报销采暖费的办法,采暖费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由用热户直接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暖费补贴对象为在长春市城区(不含双阳区)各机关、事业、企业(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其他经济形式的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离退休人员。

  二、职工采暖费补贴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采暖费补贴标准,机关、事业单位按《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发〔1999〕86号)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相应采暖费金额的75%计发。

  计算公式为:职工年采暖费补贴额(元)=供热价格(元/平方米)×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平方米)×75%

  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根据长春市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规定的补贴标准,确定各类人员的补贴额。

  离休人员按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相应采暖费金额的85%补贴,发放渠道不变。

  四、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由原工作单位负担和发放。改制、破产企业中改制、破产前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的采暖费补贴由社保机构审核和发放。

  退休人员未住集中供热房屋,原享受35元/年采暖补贴的,实行“明补”后,和其他退休人员一样按新规定的标准发给采暖费补贴。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单位解决,原单位已改制、破产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社保机构审核和发放。

  五、最低生活保障户中享受采暖费减免的,仍按《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持政策的规定》(长府发〔2005〕44号),由民政部门审核,给予减免。

  六、职工按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依据有关规定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职工采暖费补贴原则上一次性发放,也可分期发放,但必须在采暖期到来之前发放到位,用热户均应在采暖期到来之前交齐采暖费。

  八、职工采暖费实行新的补贴办法后,原来由单位自行供热的职工宿舍,也要向用热户收取采暖费,其供热点应按经营性供热单位进行管理。

  九、各供热单位应进一步加强供热运行服务管理,认真履行供用热合同,确保安全、均衡、稳定供热。发生晚供、停供或供热质量低于规定标准时,应按有关规定退还用户采暖费。

  十、本通知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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