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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7-03-08 【文  号】 长府办发[2007]5号 【字体显示】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相应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

  一、调整后的待遇标准

  (一)2004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标准:

  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798元;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754元;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710元;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665元;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620元;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532元。

  原标准低于此次调整标准按此标准执行,原标准高于此次调整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二)2004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标准:

  一至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一至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标准低于第一款标准的,按第一款标准执行。

  二、双阳区可根据本统筹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调整办法。

  三、支付待遇资金渠道。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支付待遇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支付待遇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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