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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旅游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14-05-21 【文  号】 吉财行〔2014〕349号 【字体显示】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旅游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财政局、旅游局,各县(市)财政局、旅游局:
  为规范我省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旅游局研究制定了《吉林省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吉林省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吉林省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财政部、国家旅游局《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按照《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吉林省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由省级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我省旅游产业发展和航线开发培育的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集中财力办大事、重点扶持;地方配套、建设主体为主;整合使用、降低成本;以奖代补、促进工作;统筹安排、提高效率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在引导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引导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旅游局建立健全引导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办法;
  (二)负责引导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
  (三)组织引导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批复引导资金预算;
  (四)组织开展引导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五)对引导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省旅游局在引导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作为引导资金管理的主体和责任人,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健全引导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资金责任主体,完善管理机制;
  (二)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做好申报项目的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
  (三)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引导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提报引导资金支出计划;
  (四)执行已经批复的引导资金支出预算;
  (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引导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六)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本部门直接使用的引导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七)按照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做好引导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旅游局会同省财政厅制订引导资金申报项目专家评审制度,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实施项目评审工作。引导资金申报时,省旅游局会同省财政厅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人员,对年度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七条 引导资金应按年度计划合理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行业规划编制及研究、项目开发补助、旅游宣传促销、旅游管理与服务、航线开发与管理和其他费用等支出。
  (一)行业规划编制和研究经费。主要用于研究、编制全省旅游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旅游发展规划、专项旅游规划、旅游科研课题研究等方面的费用。
  (二)项目开发补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谋划和招商费用;在建项目资金补助和贷款贴息;旅游区(点)基础设施及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商品研发与营销和旅游新业态项目开发补助等。
  (三)宣传促销经费。主要用于各类媒体宣传及广告宣传费用;展会、节庆、推介等活动费用;宣传品设计与制作;省内旅游线路开发;设立国内外旅游推广机构及接待中外媒体记者、旅行商、投资商等方面的费用。
  (四)管理与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市场监管;安全管理;服务质量提升;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旅游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旅游统计等方面支出。支付旅游质监执法管理委托费用,吉林旅游网站、12301服务热线的维护与改版升级等费用。
  (五)航线开发与管理经费。主要用于省政府确定的重点航线开发补贴费用;重点航线培育的推广、营销费用;在重点航线上开展包租运力客运量增长突出的企业补助费用;支撑航线运营管理地面配套服务的相关工作经费(含相关部门联检加班及机场新增工作量补贴、评审、调研、论证等特殊性费用支出)。
  (六)其他费用。主要用于兑现省政府目标责任制奖励支出;为开拓旅游市场而制定各项扶持政策方面的补贴;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省旅游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走势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重点确定引导资金不同年度支持重点,每年6月份发布下一年度引导资金申报通知。
  第四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引导资金用于旅游产业方面主要采取贷款贴息、直接补助和“事后奖补”的补助方式。
  (一)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补助的项目: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额度在2,000万元(包含2,000万元)以下,贷款期限2年,利息最高70%补贴;贷款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包含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贷款期限2年,利息最高40%补贴;贷款额度在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贷款期限2年,利息最高30%补贴;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贷款贴息,省旅游局与省财政厅会审后,上报省政府审定。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坚持先有贷款,再安排贴息资金的原则,银行贷款必须实际用于所申报的旅游项目,不包括其他用途的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的补贴率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多不超过2年。
  (二)采取直接补助方式补助的项目: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在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上的,最高补贴1,000万元;建设规模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最高补贴500万元。
  (三)采取“事后奖补”方式补助的项目:对市州旅游局的奖补;旅行社入境游、组织包机、专列、包船游等,待项目完成并经考核验收合格后,按相关规定及具体执行标准予以拨付资金。
  第十条 引导资金用于航线开发方面主要采取定额补贴与动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每条航线只能享受一种补贴方式,并且在协议签订后不得变更补贴方式。
  (一)定额补贴。是指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对航空公司自负盈亏并按民航局批复的航班计划运营,且结算期内每周航班执行率不低于60%的航线航班,根据飞行里程、执飞机型、国内或国际(地区)航线性质、是否属于新开、加密或过夜航班等综合因素给予的补贴。
  对航空公司加密重点城市航班、在吉林省放置过夜运力、更换大型客机等有利于运量增长的项目,在其执行1年后予以补贴。
  (二)动态补贴。是指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与航空公司商洽后,以双方共同认定的补贴方式和标准予以的补贴。
  补贴航线培育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五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预算编制流程:
  (一)每年7月份启动下一年度引导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二)省旅游局在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额度分配、重点项目安排建议等提报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省旅游局提报的引导资金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汇总后,提出安排意见,编入省级预算草案,上报省政府审定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四)省旅游局、省财政厅按照经批准的预算安排意见,进一步细化落实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报请省政府审定;
  (五)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审定意见,正式批复下达引导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执行期限为5年。
  第六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引导资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资金用于旅游规划编制,应向省旅游局提交旅游规划编制项目计划书、规划编制合同。对年度完成规划终审,并经省旅游规划评审委员会认定为优秀规划的,给予适当补贴;
  (二)申请资金用于项目谋划和招商的补贴费用,应向省旅游局提交旅游项目规划文件,本级政府的立项批复及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
  (三)申请资金用于项目贷款贴息,应向省旅游局提交旅游项目规划文件,本级政府的立项批复及发改、土地、规划、环保、建设等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金融机构贷款证明材料;
  (四)申请资金用于支持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符合区域旅游规划或专项旅游规划,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根据建设进度和完成情况,由具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验收,并验收合格;
  (五)申请资金用于宣传促销及经省旅游局审核批准的重点节庆活动补助,应向省旅游局提交宣传促销及节庆活动方案和工作总结;
  (六)申请资金用于旅游商品研发与营销经费,应向省旅游局提交项目建议书(商业计划书)和资金申请报告等;
  (七)申请补贴的航空公司和旅游企业,应按协议规定,向省旅游局报送正式的航线补贴申请文件和相关材料:
  1.航线补贴资金申请表
  2.省民航机场集团公司起降架次证明
  3.航空公司需提交补贴协议
  4.旅游企业需提交与航空公司签订的包机或切位合同及付款凭证
  5.其他材料
  (八) 申请补贴的相关部门及机场,应在每年10月底前向省旅游局报送补贴申请文件和相关材料;
  (九) 省旅游局收到申请材料并审核后,与省财政厅进行联合会审并提出补贴意见,由省财政厅将补贴资金据实直接拨付到享受补贴的单位。
  第七章 项目申报评审及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每年7月份启动下一年度引导资金预算编制工作。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旅游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审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联合行文分别报送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旅游局、财政局及省直旅游企业应在省旅游局、省财政厅下发引导资金申报通知后15天内向省旅游局、省财政厅提交申请报告,过期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省旅游局在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额度分配、重点项目安排建议等提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省旅游局提报的引导资金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汇总后,提出安排意见,编入省级预算草案,上报省政府审定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省旅游局、省财政厅按照经批准的预算安排意见,进一步细化落实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报请省政府审定;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审定意见,正式批复下达引导资金。
  第十八条 省旅游局建立引导资金项目库,实行项目库管理;健全集体议事机制和论证评议制度,提高引导资金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
  第十九条 引导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除航线开发与管理经费据实拨付外,省财政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引导资金。项目单位在收到项目资金后,要及时组织项目实施。无特殊原因,6个月内仍未安排使用,省财政厅将收回资金。
  第八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条 省旅游局和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引导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引导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滞留、拖延引导资金拨款;不得擅自超预算扩大开支范围。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引导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二条 撤销或者调整支出预算形成的引导资金结余,省财政厅应当及时收回。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对引导资金要单独建帐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设备物品采购及适用政府采购的其他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统一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五条 引导资金支出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需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九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引导资金项目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依据项目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合规、节约使用资金,建立健全引导资金的立项、申报、评审、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的档案,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和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引导资金的绩效管理,确保发挥引导资金使用效益。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引导资金管理及支持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对于不按进度开展工作、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情节严重的由省财政厅收回引导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的申请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省旅游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引导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对引导资金管理、分配、使用、绩效评价结果等进行信息公开,不断细化公开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不得将项目资金用于补充部门管理费用和工作经费。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引导资金的绩效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关于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暂行办法》(吉财行〔2011〕875号)同时废止。
 
 
 
  发 布 人: jd02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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