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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2-11-22 【文  号】 吉财预[2002]2061号 【字体显示】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部门项目库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吉林省省级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省级部门项目申报文本(范本)》以及《项目库参考格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吉林省省级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项目库的管理,根据《吉林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吉财预[2002]206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省级部门和省财政厅设立的项目库的管理。

  第三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项目库分为省级部门项目库和省财政厅项目库。

  第四条 项目库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一规划的原则。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省级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办法、项目申报文本(范本),进行统一规划。

  (二)分级管理的原则。省级部门和省财政厅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库实行分级管理。

  (三)合理排序的原则。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

  (四)滚动管理的原则。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和当年预算未安排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章 项目库的设立

  第五条 省级部门和省财政厅必须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库。

  第六条 省级部门项目库由省级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进行管理。省级部门可以按照本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的需要设立项目分库。

  第七条 省财政厅项目库设立“上年结转项目库”、“当年新增项目库”、“延续项目库”、“已安排备查项目库”。“上年结转项目库”反映以前年度申报尚未安排的符合备选条件的项目;“当年新增项目库”反映当年新增尚未安排的符合备选条件的项目;“延续项目库”反映以前年度已经批准、需在本年度预算中继续予以安排的项目;“已安排备查项目库”反映当年和历年经审核确定已安排列入预算的项目。

  第八条 省财政厅项目库由省预算编审中心负责日常维护和数据接收、更新、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的分类

  第九条 项目按照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H和其他类项目。

  第十条 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安排的项目。主要包括:大型修缮、大型设备购置、大型会议和其他行政事业性项目。  

  第十二条其他类项目,是指除上述两类项目之外的项目。主要包括:用科技三项费用、政策性补贴、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其他支出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的排序

  第十三条 省级部门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论证、审核后,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排序。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其他类项目,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原则进行排序和管理。

  (二)行政事业类项目根据国家政策、财政支持的重点以及项目的轻重缓急、择优遴选后进行排序。

  第十四条 省级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应当按照前条排序方式的要求,并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类(款)进行归集排序。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部门申报的项目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类(款)分部门进行排序。

  第五章 项目库的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文本(范本)由顶目支出预算汇总表和项目申报书组成。省级部门和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省财政厅的规定填报项目申报文本。

  第十七条 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其他类项目,按照省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申报,安排的项目要纳人省财政厅项目库。

  (二)行政事业类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申报文本的有关要求填报并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省级部门应当按照省财政厅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将申请预算的项目择优排序后报省预算编审中心。省预算编审中心对省级部门报送的项目申报文本在内容和格式上进行技术性初审,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报省财政厅部门预算主管处进一步审核和排序。部门预算主管处要将审核和排序的结果反馈省预算编审中心,纳入省财政厅项目库。省预算编审中心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后报省财政厅部门预算主管处及预算处进行综合平衡。

  第十九条 省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从省财政厅项目库中按照排序择优安排。凡没有纳入项目库的项目,除因重大政策调整或难以预料的因素而增加的临时性项目外,原则上不予考虑和安排。对临时追加安排的项目,部门预算主管处要将下达的指标文件抄送省预算编审中心,,省预算编审中心据此将这些项目纳入已安排备查项目库,登记相关内容,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对于已纳入省财政厅项目库的时间超过三年的项目以及因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变化不符合财政支持方向的项目,省财政厅将对这些项目从项目库中予以删除。

  第二十一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引起预算调整的,项目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因重大政策调整或难以预料的特殊因素确需增加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纳入到省财政厅项目库。

  第二十二条 项目库中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后,省级部门应当拨照省财政厅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将延续项目和当年预算未安排的项目滚动转入以后年度,如果项目计划、项目内容和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与新增项目一并申请以后年度项目预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省级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制定本部门项目库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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