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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2-11-08 【文  号】 吉财预[2002]2060号 【字体显示】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省级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我们制定了《吉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

  吉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编制项目支出预算。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按指定的用途和对象编制的年度专项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 项目支出按照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和其他类项目支出。

  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是指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支出。

  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安排的项目支出。主要包括:大型修缮、大型设备购置、大型会议和其他行政事业性项目支出。

  其他类项目支出,是指除上述两类项目之外的项目支出。主要包括:用科技三项费用、政策性补贴、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其他支出等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二)体现公共支出需求的原则。为使有限的项目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增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能力,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重点是满足政府公共支出方面的需求。(三)科学论证、统筹安排的原则。对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综合考虑国家、省的相关经济政策和当年财力状况,分轻重缓急择优进行安排。(四)跟踪问效的原则。财政厅和省级部门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项目库

  第六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项目库由省财政厅统一规划,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 项目库分为省级部门项目库和省财政厅项目库。

  省级部门项目库,由省级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需要,对所属单位申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省财政厅项目库,由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要求,结合事业发展的需要和财力可能,对省级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第八条 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申报条件

  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二)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急需安排的项目;(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条 省财政厅统一制定项目申报文本、项目支出预算报表体系。省级部门按照省财政厅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有关要求,统一汇总向省财政厅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按照申报要求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批准的、需在本年度预算中继续予以安排的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要求

  (一)新增项目必须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填报项目申报文本的有关内容并附相关材料。

  (二)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项目内容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申报文本”;项目计划、项目内容和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需重新填写“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三)对于上年结转备选项目,比照延续项目的申报要求办理。(四)省级部门应当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时间报送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逐级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二)省级部门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人省级部门项目库。(三)对进入省级部门项目库的项目,省级部门择优排序后汇总向省财政厅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四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申报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四)申报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财政厅项目库。

  第十六条 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省财政厅可以组织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五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方针、政策及省级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省级部门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对省级各部门上报的项目进行排序。

  第十八条 对省级部门报送的项目预算,省财政厅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并依据项目库中项目的排序等情况及省级财力状况安排项目支出预算,随部门预算一并批复。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按照项目支出预算和项目进度及时拨付预算内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财政拨付的项目资金和部门安排的配套资金一并拨付到项目单位,不得缓拨、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条 省级部门要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项目内容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要对项目的决算情况进行审计。对结余的资金,要报省财政厅批准,收回或者由项目单位留用,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决定,对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按照规定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要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国家关于政府采购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四 条省财政厅、省级部门以及项目单位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 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省级部门;省级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六 条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考评工作由省级部门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 条省级部门和省财政厅要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省财政厅以后年度项目审批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 条基本建设类项目以及科技三项费用等项目,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管理,并纳入财政部门项目库。

  第二十九 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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