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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本级财政资金拨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0-08-23 【文  号】 吉财预字[2000]433号 【字体显示】
 
 

厅内各处(室):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财政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完整。现将《省本级财政资金拨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省本级财政资金拨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强化财政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防范化解财政风险,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本级各项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

  第三条 财政资金的拨付必须坚持按照预算拨款;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审批程序拨款;按照进度拨款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实行主管厅长、业务主管处、预算处分工负责制。

  (一)各主管厅长的职责是:组织和领导本级财政资金的审批拨付工作,对财政资金拨付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组织建立和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业务主管处的职责是:依据本处掌握的年度预算指标,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年度经费用款计划和专项经费申请等原始资料进行审核,确保每笔请拨款事项真实、合理、符合有关规定。

  (三)预算处的职责是:依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负责对各业务主管处在预算执行中下达的本级单位支出指标和追加市州专项支出指标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下达支出指标是否在年度预算内,所列科目是否正确,资金用途是否和预算相符、是否符合规定,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等。各项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拨款。

  第三章 拨款审批程序

  第五条 省级预算单位正常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拨款,由各单位根据财政厅业务主管处批复的年度预算,编制全年分月用款计划,报各业务主管处经办人员及负责人审核并经主管厅长审批后送预算处,由预算处参照各单位支出进度及国库资金情况办理拨款。在预算未批复前,由各业务主管处参照各单位上年同期执行数下达拨款通知,预算处根据拨款通知办理拨款。

  第六条 省级预算单位的专项拨款,由业务主管处根据各单位的申请报告及调查了解的情况,在年度预算指标内提出意见,经主管厅长审批后,下发正式文件,由预算处根据文件办理拨款。

  第七条 中央追加专项支出拨款,由业务主管处安排使用,在具体安排上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安排,也可以与本处掌握的预算指标统筹安排,但要分别列出,经主管厅长审批后,下发正式文件,由预算处办理拨款。

  第八条 省本级动用预备费等机动财力安排的支出,由预算处提出意见,经厅长审签后,报省政府审定,根据省领导的批示下发正式文件,办理拨款。

  第九条 财政总预算会计收到业务主管处按上述审批程序下达的指标文件(包括预算单位年度预算和经审核的年度分月用款计划等有关附件)后,由拨款人员依据文件及有关附件确定的拨款数额进行复核,并填开拨款凭证,加盖本人名章后送稽核人员审核。

  第十条 稽核人员要对拨款凭证及作为拨款依据的文件和相关的原始凭证进行全面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稽核人员与会计主管人员分别在拨款凭证上加盖法人印鉴专用拨款印鉴,由拨款人员送国库或代理银行办理拨款。

  第十一条 拨款人员无权对用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资金用途和数额等要件进行调整。但对不符合规定或有错误的拨款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二条 拨款人员对国库或代理银行签章的回单及所有原始拨款凭证要及时转交记帐人员保管,由记账人员据此与银行回单核对,确认无误后登记入账。具体做法,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第十三条 因请款单位的错误或财政总预算会计的疏漏造成的国库或代理银行退回拨款单,拨款人员要详细写明情况,并附错误单据的原始凭证交预算处主管领导核签后才能重新拨付。

  对超拨的款项,一经核实,应及时追回,不得抵顶后期支出。短期款项的补差,比照本条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四 条建立和健全财政内部业务主管处与预算处及总预算会计定期对账制度。同时也要建立和健全财政与国库或代理银行之间定期对账制度。财政内部以及财政与国库或代理银行对账均应每月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 为防范风险,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省级财政应对本级财政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由财政总预算会计统一在国库或指定银行开户。各业务主管处(室)不得另设收入或支出账户。

  第十六条 各业务主管处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的财政性资金账户管理,从严审批和管理预算单位的银行开户。

  省级预算单位开户,要严格按《吉林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办理。

  第五章 拨款印鉴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拨款专用印鉴是财政部门拨付款项的重要工具,不得随意更换。因机构调整或主管领导变动等原因确需更换印鉴,需书面报经预算处负责人及主管厅长批准。新印鉴一经启用,原印鉴需及时上交封存。

  第十八条 财政拨款专用印鉴应按规定交由专人管理。各经办人员根据工作岗位的不同分别掌管相关印鉴,任何人员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统管、代管全部支款印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财政性资金追踪和信息反馈系统,对已拨出的专项资金和重大项目建设资金,各业务主管处应负责跟踪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合理、规范。

  第二十条 总预算会计应按会计核算任务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拨款人员不得兼管稽核、账务和档案管理。专用拨款印鉴、法人名章、拨款名章由会计主管人员、稽核人员和拨款人员分别保管。

  第二十一条 各业务主管处下达的专项拨款文件应抄送监督处。监督处要对财政资金的拨付、会计核算等日常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对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作出处理。

  (一)违反规定、情节轻微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和通报批评,必要时要将当事人调离现工作岗位。

  (二)情节较重、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要给予当事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以纪律处分。

  (三)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要提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业务主管处和财政总预算会计要积极配合监督处的检查工作,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审查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预算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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