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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0-08-23 【文  号】 吉财预字[2000]441号 【字体显示】
 
 

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省级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将由省财政厅统一发放。为做好有关会计核算和报表工作,现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发会计核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发会计核算办法

  为了完善工资统发管理体系,规范了加强人员工资管理,现将工资统发的有关会计核算办法通知如下:

  一、会计核算

  (一)行政单位会计核算

  1.行政单位每月根据代发工资银行提供的单位汇总工资表,作如下会计分录:

  主管单位:

  借:经费支出(本级单位应发工资数)

  拨出经费(所属单位应发工资数)

  贷:拨入经费(主管会计单位汇总应发工资数)

  基层单位:

  借:经费支出(基层单位应发工资数)

  贷:拨人经费(基层单位应发工资数)

  2.本级单位和基层单位每月根据银行代扣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特种转账传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公积金户

  贷:暂存款——职工住房公积金

  3.本级单位和基层单位每月根据银行代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专用缴款书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缴预算款   .

  贷:暂存款——职工缴个人所得税

  借:暂存款——职工缴个人所得税

  贷:应缴预算款

  4.本级单位和基层单位根据银行代扣职工养老保险金的特种转账发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暂存款——职工养老保险金

  贷:暂存款——职工养老保险金

  5.本级单位和基层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预算拨款凭证对单位拨付的住房公积金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公积金户

  贷:暂存款——单位住房公积金

  (二)事业单位会计核算

  1.事业单位每月根据代发工资银行提供的工资汇总表作如下会计分录:

  主管单位:

  借:经费支出(本级单位应发工资数)

  拨出经费(所属单位应发工资数)

  贷:财政补助收人(主管单位汇总应发工资数)

  基层单位:

  借:事业支出(基层单位应发工资数)

  贷:财政补助收入(基层单位应发工资数)

  2.基层单位根据银行代扣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特种转账传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公积金户

  贷:其它应付款——职工住房公积金

  3.基层单位根据银行代扣职工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的特种转账发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职工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

  贷:其他应收款——职工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

  4.基层单位根据银行代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专用缴款书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缴预算款

  贷:其他应付款——职工缴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付款——职工缴个人所得税

  贷:应缴预算款

  5.基层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预算拨款凭证,对财政部门拨付的单位住房公积金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公积金户

  贷:其他应付款——单位住房公积金

  各预算单位要对工资统发前已列入经费支出或超事业支出的单位住房公积金作相应的帐务调整:

  借:拨人经费或财政补助收入

  贷:经费支出或超事业支出——单位住房公积金其他会计核算口径不变。

  二、会计报表

  各预算单位根据银行提供的工资表上的应发工资额及明细项目,分别记入经费支出或事业支出中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社会保障费科目,连同公用经费等支出一并编制月分会计报表及年科决算。

  本办法自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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