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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0-12-11 【文  号】 吉财预[2000]451号 【字体显示】
 
 

省农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吉林省省级预算管理改革方案》(试行)有关规定,为规范省级支出预算管理,现将《吉林省省级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吉林省省级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支出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推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和民主理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吉林省省级预算管理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省级财政发生资金缴拨关系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第三条 省级财政支出预算范围包括财务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及各类财政性专项资金(基金)。

  第四条 年度预算执行时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预算执行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在省级预算执行中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季、月度用款计划,合理调度、拨付预算资金,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二)指导和监督省直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

  (三)监督检查省直部门及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考核;

  (四)编制省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批省直部门支出预算调整和追加(减)等事项;

  (五)按月编报、汇总预算支出执行数字,分析预算支出执行情况,定期向省政府和财政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增收节支的建议。

  第六条 省直各部门(本办法中各部门均是指由省财政厅确定的,与省有财政发生资金缴拨关系的一级预算单位)在省级预算执行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时向所属各单位下达预算;

  (二)按照财政厅的要求编报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三)加强预算支出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四)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监督所属各单位资金的使用;

  (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及拨款进度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拨付资金;

  (七)负责审核或提出本部门所属需要调整、追加(减)预算事项的申请;

  (八)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分析、报送部门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第七条 省财政厅内部处室分管预算部门:

  行政政法处: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参事室、省政府调研室)、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省社会主义学院、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省民族干校)、省政府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省公安厅(省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省交警总队)、省安全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含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省财政厅(财会培训中心)、省人事厅(所属事业单位及省外国专家局)、省外贸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省体改办(体改所)、省外事办(省侨务办公室)、省编办、省金融办、省人防办(人防一号管理站)、省图们江开发办、团省委(团校)、省直机关业大、省旅游局、省信访办、省工商联、省妇联(妇干校)、九三学社、农工党、民盟、民进、台盟、民建、民革、八个政府办事处、省边防委员会、省侨联、省省对外友协、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警卫局、省边防部队和省消防局等。

  教科文处:省教育厅(高校工委)、省科技厅、省文化厅、省文联、省作协、省体育局、省广电局、省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局、省档案局、省地震局、省社会科学规划办、省精神文明办、吉林日报社、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省科协、省社科院、省社联、省地方志、省年鉴社、省经团联、省东北亚研究中心和归口教育厅管理的学校等。

  经济建设处:省计委(含经研所,物价局及所属部门)、省经贸委、省信息产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含省地铁局)、省总工会、省环保局、省知识产权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测绘局、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炭局)、省经协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建材行业办、省轻工行业办、省纺织行业办、省食品行业办、省机械行业办、省冶金行业办和省石行业办等。

  农业处:省气象局、省森警部队、省水利厅、省农委、省牧业局、省乡企局、省林业厅等。

  社保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社保公司、省卫生厅、省药监局、省民政厅、省老干部局、省药检所、省老龄委、省红十字会、省残联、省安康医院、省公费医疗办等。

  粮食贸易处:省粮食局、省内贸管理办公室和省供销社等。

  第三章 预算批复

  第八条 省级预算上年专项结余,由预算处审核提出结转项目意见,报主管预算的厅领导审定后,批复到部门,并抄送省财政厅有关处室,与当年预算一并执行。

  对上年预算中专项支出进度低于95%的部门,将视具体情况削减结转项目,由省财政适当集中。

  第九条 省财政厅自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省级各部门预算。

  省级各部门自省财政厅批复本部门预算之El起15日内,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数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十条 省级各部门自下达所属各单位预算之日起20日内,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计划,报省财政厅主管处审核,主管处提出审核意见后送预算处。

  省财政厅预算处自部门上报政府采购预算之日起20日内批复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并分别抄送省财政厅国库处、采购办和部门主管处。

  第十一条 各类财政性专项资金(基金)使用计划,由部门按照其使用范围编制细化到项目的年度支出计划,与部门预算建议计划一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部门主管处审核后送预算处确定,经业务处主管厅领导和主管预算厅领导审签后,报省政府批准,并随部门预算一并下达。

  第四章 预算拨款

  第十二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对省级当年预算草案没有批准前,省财政厅可以参照上年同期省拨付给部门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的数额拨付资金。省级预算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对省本级拨款和下达下级专款,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上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项目、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二)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即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按照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审定的用款计划,按期核拨,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三)按照进度拨款。即根据各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和国库库款及专户资金情况拨付资金。

  对厅内各处室违反本规定提出的拨款计划或下发的追加支出指标文件,省财政厅预算处要通知有关处室进行更正,对拒不更正的,国库处不予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预算安排已落实到单位的专项指标,由部门按照均衡的原则和项目预算(计划)及支出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报省财政厅国库处审核拨款。各省级预算单位必须于部门预算批复10日内,向省财政厅主管处和国库处报送全年分月用款计划。

  第十五条 预算拨款审核。预算拨款审核是指在拨款过程中对每笔拨款的时间、内容、金额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的审核,省财政厅内部处室对财政性资金拨款审核的分工如下:

  预算处负责审核业务处下达的指标时,对资金的来源、用途、所列支出科目等进行审核。

  国库处负责省级预算单位预留印鉴和银行账户的审核。

  部门主管处负责省级预算中已确定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拨款的审核。

  所有大额资金、年初预算未确定具体项目的拨款,均要报业务处主管厅领导和国库处主管厅领导审定。

  第十六条 拨付方式。省级财政性资金拨付方式有以下几种:

  工资性支出的拨付:实行工资统一发放的部门,省财政直接将资金拨付承办银行,由承办银行划拨到个人工资账户;未实行工资统一发放的部门,直接拨付到部门,由部门按照预算分解落实到所属单位。

  正常公用经费:直接拨付到各部门。由部门按照预算分解落实到所属单位。

  专项经费和生产建设及事业发展专项支出: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部门拨款申请文件和采购合同,按照采购管理程序,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供应商;未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直接拨付到部门。

  第十七条 拨款程序。省级财政性资金的拨款程序有以下几种:

  正常公用经费,由国库处根据部门预算指标、人员变动情况和全年用款计划,按月均衡拨款,由国库处直接开具预算拨款单,经主管厅领导审签后拨款,于每月终了前拨付下月正常公用经费。

  专项经费和生产建设及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包括专款),由国库处依据经批准的部门全年用款计划,根据预算和项目进度情况,及时按项目开具预算拨款通知单办理拨款。

  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按照采购进度,履行有关审签程序后,直接拨付给供应商。

  财政专户存储资金,专项收入和行政性收费的拨付,要根据预算、项目进度和收入进度拨款。

  第十八条 省级对下补助专款,属于由主管部门管理为主的,按照年初预算确定的资金使用意见,商省财政厅部门主管处提出意见,经预算处会签后报财政厅主管厅领导和主管预算的厅领导审定后,以财政厅文号(联合)发文,国库处通过资金调度等方式将资金拨付有关市、州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中央下达各项专款的使用,由省财政厅主管处根据专款性质和要求,提出使用意见,经预算处审核会签后,报业务处主管厅领导和主管预算的厅领导(必要时报省政府)审定,并按照本办法有关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国库处要妥善调度资金,根据部门预算确定的资金性质及库款和账户资金余额情况,报主管厅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各部门的拨款,必须使用在省财政厅备案的部门财务账号。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对各部门拨款截止日期一般为公历12月25日,下达市县专款发文截止日期一般为公历12月15日。

  第五章 预备费等预算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省级预备费支出主要用于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一般在下半年动用。预备费的动用,首先由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预算处审核并商部门主管处提出意见,报主管预算厅领导审签后,呈报主管财政的副省长省长审批,预算处根据省政府的批复将指标追加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年初预留的与中央专款配套资金,在项目确定后,省财政厅部门主管处要对有关部门提供的项目具体情况和配套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认真审核,在同预算处会签后,按程序依次报送业务处主管厅领导和主管预算的厅领导审签,报省政府主管(部门)副省长和主管财政的副省长审批。省领导批准后,按程序办理指标划转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五条 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机动指标,一般要到下半年使用。首先由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具体审核,然后在同预算处会签后,报经省财政厅业务处主管厅领导和主管预算厅领导审定,经厅领导批准后通知有关部门,资金的拨付按程序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年初预算中没有落实到部门和具体项目的资金,执行中需首先落实到部门和具体项目后再拨款。部门和具体项目的确定,由部门申请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预算处提出安排意见,报主管预算厅领导审定后,并按程序办理拨款。

  第二十七条 预算收入超收的分配和使用,由省财政厅预算处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安排意见,经厅长办公会审定后,报省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上年预算净结余的使用,要首先用于补充预算周转金,需要安排预算支出的,由省财政厅预算处提出安排意见,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省政府审定。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九 条预算调整是指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中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的部分变更。

  第三十条 年度预算确定后,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支出预算项目需作调整的,必须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报告,由省财政厅预算处提出意见,报主管厅领导批准后,批复部门执行。同时,按照规定程序报省人大财经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 省级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复后,一般情况下不予追加。对于符合预备费开支范围的事项,要按照上述程序报批,动用预备费解决。

  第三十三条 年度预算确定后,部门或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要在改变财务关系的同时,相应办理预算划转。

  第三十四条 部门或单位由于人员变动引起的人员经费变化,各部门要及时提供情况,厅内各主管处室要根据提供的情况及时调整人员经费预算。公用经费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随人员增减而变化,到下年度安排预算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五条 预算执行中由于政策、标准的变化或因财政拨款滞留于商业银行带来的利息收入等原因产生的游离的财政性资金,由财政厅预算处根据部门预算指标分配情况,按照归口的原则,提出分配意见,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七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省财政厅预算执行监督工作由厅监督检查局负责组织实施。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与各部门主管处按职责分工,协调做好财政监督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主管处负责对所分管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日常分析、审查、稽核、督促和落实,对重点支出进行专项检查。业务主管处应切实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跟踪检查用款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计划)和资金用途使用资金。

  (二)制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根据项目性质采取有效的监督方式。

  (三)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债转贷资金使用单位是否严格执行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等法规和政策。

  (四)指导和督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债转贷资金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规章制度。   、

  (五)每月终了5日内撰写所分管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报告,分别报送厅长、主管厅长及办公室、预算处、国库处。

  国库处每月终了10日内(节假日顺延)撰写省级及全省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报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报送厅领导,并分送办公室、预算处、监督检查局和部门主管处。

  第三十八条 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根据财政部、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和本厅的工作安排,对省本级重大收支项目或管理事项进行专项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九条 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在开展日常监督、专门监督和专项检查过程中,对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的情况进行延伸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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