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月21日 吉交运联字[1994] 5号
各市、州、县(市)交通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行政性收费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从有利于加强运输行业管理工作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的需要出发,根据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发布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86]交公路字633号文件]的精神,现将运输管理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运输管理费原有分配使用比例,实行省与地方四、六分成,40%部分由各级运管部门按月直接向省运输管理局逐级上解。由省运输管理局按月上缴省财政,主要用于全省运管行业基础设施建设、省运管局和部分地区运管处、所经费及经费补贴;60%部分上缴地方财政,主要用于各级运管部门行业管理事业费支出。
二、运输管理费是根据国家规定向应征者征收的用于公路运输行业管理的事业费。各地征收的范围和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规定,不得多收重收、少收漏收,非运管部门不得收取。为保证各级财政预算的实现,征收实行计划指标管理,超收分成。省运输管理局按年度下达征收指标,对超收的市、县,省运输管理局从集中的40%部分中提取一部分作为奖励经费,补助给市县。(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交通厅、财政厅另文规定)
三、运管费支出使用范围必须严格按交通部、财政部《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内容执行,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行业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运输管理费由各级运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上年度支出决算情况编报本年度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审批后,由各级财政根据收入情况按月拨款,年终由各级运管部门向同级财政和主管部门编报决算。属省安排拨款项目,由省运输管理局向省财政厅编报决算。
四、运输管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原则,各地运管部门要在银行单独设立收入和经费户,收入户只许上解,缴库,不许动支,更不许坐支。各级交通、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运管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应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