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
  监督检查
  法制
  税收
  预算
  国库
  行政政法
  教科文
  经济建设
  农业
  社会保障
  企业
  债务金融
  会计监督
  农业综合开发
  非税收入
  国有资产
  政府采购
  市县
当前位置>> 预算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7-07-01 【文  号】 吉财预[2007]453号 【字体显示】
 
 

]珲春、图们、和龙、龙井、安图、抚松、长白、临江、集安和白山市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审局:

  根据财政部修订的《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7]59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吉林省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吉财预[2006]484号)进行了相应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边境地区各项社会事业和谐发展,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边境地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改善边境地区人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边境地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保障边境一类口岸正常运转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突出重点。资金主要用于发展乡、村(社区)公益事业和解决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突出问题,支持边境一类口岸运转。

  2、公开透明。资金使用和项目选择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纳入政务公开范围。

  3、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强化绩效考评。

  4、专款专用。资金不得截留或挪做他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

  第二章  管理权责

  第四条 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实行省和市县分级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国家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及我省实际情况,负责制定本省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政策;分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负责汇总、编制全省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三年项目规划;统筹管理全省项目库;审核并批准市县财政部门上报的年度项目;组织实施对市县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市县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三年项目规划;申报年度项目;根据省财政厅的批复,建立本市县项目库;组织项目实施。

  第三章  资金安排和分配

  第七条 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下达的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及省财政结合财力状况安排的专项资金。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市县财政配套。

  第八条 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有陆地边境线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

  第九条 省财政分配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并结合边境地区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考虑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条 边境转移支付当中的口岸补助资金,必须专项全额用于口岸事务,县级政府不得调剂用于其他边境事项。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可以根据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需要,在本级政府年度预算中按照省补助额的2%—5%另行安排项目管理费,用于县级财政部门委托或聘请有关单位和评审机构进行项目评估、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开支。

  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边境事务、边境地区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包括:

  (一)边境事务。

  1、国门建设及其周边环境整治;

  2、界桩、界碑的树立和维护;

  3、界河河堤及河道整治;

  4、一类口岸维护运转事务。

  (二)公益事业。

  1、环境整治;

  2、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及设备更新;

  3、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及设备更新;

  4、文化站所建设及设备更新;

  5、敬老院建设及设备更新。

  (三)基础设施建设。

  1、人畜安全饮水设施建设及维护;

  2、群众安居工程;

  3、乡村道路建设及维护。

  第十三条 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专用车船等除外)、通讯设备以及其他与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不相符的各项开支。

  第五章  三年项目规划

  第十四条 三年项目规划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符合边境地区资金的使用原则及范围,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符合边境地区人民的愿望和需求。

  第十五条 三年项目规划的内容包括总体目标、实施计划及步骤、项目及资金管理措施、预期效果分析和监督检查措施等。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汇总县级财政部门上报的三年项目规划,编制全省三年项目规划,并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章  项目申报和审定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要求统一制定项目申报书文本范本及指南。

  第十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各项目单位填制项目申报书,经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及项目申报书于每年2月底前一并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已报财政部备案的三年项目规划,审定县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具体申报项目。省财政厅认为需要进行调整的项目,及时将调整意见通知县级财政部门。

  第七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项目和下达的项目资金,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预算和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随意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二条 依法应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并根据项目进度或合同要求拨付资金,具备条件的可实行报账制管理或国库集中支付。项目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基本建设类项目应当建立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县级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等进行审核验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省财政厅的规定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报告,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 利用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施的项目,应当照财政部统一制定的样式,设立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标志。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完工项目进行项目评审,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进行日常检查。县级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年度项目绩效评价和检查报告,于次年五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八条 对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边境县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县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具体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7月15日省财政厅印发的《吉林省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吉财预[2006]484号)同时废止。

 
 
 
  发 布 人: tdnm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吉林省财政监督局主办(2008) 版权所有
本库法规数据为参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