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
  监督检查
  法制
  税收
  预算
  国库
  行政政法
  教科文
  经济建设
  农业
  社会保障
  企业
  债务金融
  会计监督
  农业综合开发
  非税收入
  国有资产
  政府采购
  市县
当前位置>> 预算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7-04-23 【文  号】 吉财粮[2007]265号 【字体显示】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供销合作社: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吉发[2006]30号),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省财政安排了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省级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现将《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省级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支持原则

  坚持集中资金,突出重点,效益第一的原则。在专项资金的安排上,鼓励多元化投资,支持以企业为投资主体的为农村、农民服务的项目。

  二、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发展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根据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与发展的实际情况,由省财政厅和省供销合作社,依据经济和产业发展政策,必要时调整支持范围。

  三、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重点支持“新网工程”建设。主要是农资、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再生资源和烟花爆竹、医药等五大连锁经营体系,特别是支持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示范项目建设。主要是在乡镇和村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示范性的农资超市、日用消费品超市、农副产品和再生资源收购点、医药专柜、便民浴池等设施。

  (二)支持供销社重点龙头企业生产加工项目建设,主要是绿色无公害和出口农副土特产品生产加工厂房和机器设备购置等。

  (三)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主要是发展专业合作社、统一供销社、农协、专业合作社标识等。

  四、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省级专项资金,按项目总投资的10%至30%的比例予以补助,原则上同一项目连续补助不超过2年。

  五、申报专项资金条件

  (一)单位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运营规范。

  (二)单位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辐射、带动和示范作用。

  (三)符合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方向的项目。

  (四)项目有关资金已基本筹措到位。

  (五)已开工建设或已实施的项目。

  六、申报专项资金程序

  各地项目由申报单位向同级财政局、供销合作社提出申请,各地财政局会同供销合作社对项目相关材料初审优选后[县(市、区)项目需经市(州)供销合作社签署意见],每年务于5月31日前,统一将各单位申报材料上报省供销合作社财会审计处和省财政厅粮食贸易处各1份;省直单位直接报省供销合作社财会审计处和省财政厅粮食贸易处各1份。

  上报的材料包括:

  (一)省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省级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有关资金筹措证明材料;

  (四)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专项资金拨付

  (一)对各地上报的项目,省供销合作社项目审核小组初审提出意见后,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审查,确定支持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供销合作社下达本年度专项资金计划,并由省财政厅拨付资金。

  (二)省财政厅按预算管理级次将资金拨付到当地财政部门,当地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起10日内,按照规定的资金用途、支持对象及时将资金拨付给申报单位。申报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和进行帐务处理。

  八、专项资金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和供销合作社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省财政厅和省供销合作社不定期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骗取或截留、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全额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县(市、区)以后年度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供销合作社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省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略)

 
 
 
  发 布 人: tdnm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吉林省财政监督局主办(2008) 版权所有
本库法规数据为参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