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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17-11-09 【文  号】 吉财预〔2017〕902号 【字体显示】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备市(州)中心支行、县(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长白山支行: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7〕31号,以下简称《过渡方案》)要求,为做好省与市县收入划分调整后相关预算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相关收入划分

  (一)增值税收入划分。所有行业或企业(包括省及省以下各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省与市县按50:50比例划分。

  (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划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地方分享部分,省与市县按40:60比例划分。

  上述税种补缴收入和按政策规定退库的收入,分别按上述确定的省和市县收入划分比例分享或负担。相应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分别按照上述收入划分原则确定归属。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扣除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比例计提的资金后,市县分享100%。

  二、相关收入缴库

  (一)增值税收入缴库。市县征缴的国内增值税列“国内增值税”科目(1010101项)下的相关科目,预算级次填列“中央50%、省25%、市县25%”;市县征缴的改征增值税(含省及省以下各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缴纳的金融保险业改征增值税)列“改征增值税”(1010104项)下的相关科目,预算级次填列“中央50%、省25%、市县25%”;市县补缴的营业税列“营业税”(10103款)下的相关科目,预算级次填列“中央50%、省25%、市县25%”。

  (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缴库。市县征缴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分别列“企业所得税”科目(10104款)和“个人所得税”科目(10106款)下的相关科目,预算级次均填列“中央60%、省16%、市县24%”。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库。市县征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扣除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比例计提部分后,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科目(1030148项)下的相关科目,预算级次填列“市县100%”。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由市县按规定级次分别缴库或调库。

  具体缴库流程按照《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采用电子缴库方式的,按照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相关收入划分及缴库,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三、相关要求

  (一)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调整后的省与市县收入划分,认真测算本级收入情况,积极稳妥编制年度收入预算。

  (二)全省各级税务部门要按照调整后的省与市县收入划分,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税种收入征缴系统的维护、调整工作,确保收入及时征收,依法依规应收尽收。

  (三)全省各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按照调整后的省与市县收入划分,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解库系统的维护、调整工作,确保各项收入按规定级次及时解库。

  (四)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对预算收入征缴工作监督检查,对发现查实的收入征缴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全省各级财政、税务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过渡方案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市县对下相关收入划分需要进行调整完善的,税务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一并做好相关收入征缴和解库系统的维护工作。各市县财税部门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过渡方案》实施中,发现有需要向上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确保省与市县收入划分《过渡方案》顺利实施。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2017年11月9日

 
 
 
  发 布 人: jd02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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