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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纪检委、省农委、省监察厅制订的吉林省农民负担规范化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0-08-11 【文  号】 吉政发[2000]28号 【字体显示】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纪检委、省农委、省监察厅制订的《吉林省农民负担规范化管理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

省纪检委、省农委、省监察厅吉林省农民负担规范化管理若干规定

2000年7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对加强农民负担规范化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农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是指农民依照法律、法规所承担的村(含社)提留、乡(包括镇)统筹费、劳务以及其他费用。

  村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村组干部报酬;修建费;管理费。

  乡统筹费包括:乡村两级办学经费;计划生育补贴;义务兵优待金;民兵训练补贴;敬老院补贴。

  劳务包括: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

  二、农民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必须严格实行定项限额制度,并从2000年起实行一定3年不变。3年内统筹提留提取额度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调减。在制定预算时,要根据实际需要逐项测算。其中乡统筹费占统筹提留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0%。各有关部门不得规定乡统筹费比例,也不得进行县级(含县级)以上专项统筹。

  三、村提留、乡统筹费按农民从事的产业和经济收入承担。

  承包耕地的农户按其承包耕地面积或者劳动力向其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其他各类承包经营户、多种经营专业户、乡镇企业从业人员的具体承担标准,由乡人民政府确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者应在税后按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所在地规定的提取比例,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费。

  四、村提留、乡统筹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人民政府依据农民负担的政策法规和当地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提出一定3年的预算,经村民代表会议和乡人民政府讨论后报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五、村提留、乡统筹费要逐项分解落实到户,签订一定3年不变的承包合同,合同必须手续完备、内容完整,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农业承包合同鉴证工作。平均承包土地的合同,农民自愿鉴证。非平均发包的合同必须鉴证。每年3月底前及时发放到农户。

  除本规定所列“五提五统”外,不得将其他任何收费项目签入农业承包合同。

  六、村提留、乡统筹费按年度收缴,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人民政府依据农业承包合同,在年终时组织收取,不得预收。

  向农民收取村提留、乡统筹费,必须使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收缴承包金专用凭证”。

  七、乡村两级用工预算,需经村民代表会议和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乡村要将全年预算用工量分解到户,并签入农业承包合同。

  八、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统筹提留款预决算和劳务的审核、审批。以资代劳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原则,全乡、全村、全社以资代劳的,要严格按照《吉林省农民承担劳务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九、公积金主要用于本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村屯道路建设、植树造林、生产性固定资产购置和兴办集体企业。公积金的提取额不得低于一定3年不变合同签订年份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实行一定3年不变。

  十、公益金主要用于本村的五保户供养、特困户和因公伤残人员的补助、合作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文化娱乐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

  在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时,未分得土地的五保户生活费补贴可按相当于敬老院老人生活费的80%补贴;分得半份土地的,可按相当于敬老院老人生活费的40%补贴;与其他农民同样分得土地的五保户不予补贴。五保户不承担村提留、乡统筹费和义务工、劳动积累工。

  因公伤残人员的补助由乡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特别困难户补贴主要采用减免特困户村提留、乡统筹费的办法。村级减免总额控制在村提留、乡统筹费总额度的5%以内。

  卫生防疫、文化娱乐和合作医疗等其他集体福利事业费,按不突破统筹提留总额的3%掌握。

  十一、村组干部报酬用于村组干部的定额补助和误工补贴。

  村组干部实行定员配备,鼓励兼职。村干部编制(含联社会计)1500人以下的村不超过5人,1500-2500人的村不超过6人,2500人以上的村不超过7人。其中村一级半脱产干部最多不得超过3人,误工补工干部不得超过4人。村组干部职位设置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治保主任、妇女主任、团书记、民兵连长。1500人以下的村设1名联社会计,1500人以上的村可以设2名联社会计。职位编制数不足或村里其他工作岗位可通过兼职解决。村民小组设组长(含兼职)1人。除村党支部书记外,其他村干部均可以交叉兼职,也可以兼任村民小组长。

  村干部补助标准,以乡为单位计算,村一级半脱产干部的定额补贴(含奖金,下同),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误工补工干部年人均补贴不得超过半脱产干部补助的30%。实行兼职的,可在原职务补贴的基础上,增加所兼职位补贴的40%。

  在上述补贴之外,一律不准再向农民摊派或用村提留、乡统筹费以及借款抬款发放奖金和支付保险金、养老金等。村组干部可以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实行浮动。上级各部门设立的奖励项目,谁设立谁支付,不得让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

  十二、修建费用于村办公室和村小学校舍修建。各地可根据修建计划采取逐年提取、集中使用的办法,要专款专用。

  十三、管理费支出项目包括办公用品费、旅差费、村办公室照明费、取暖费、电话费、报刊费、帐簿费、凭证合同文本费、招待费和更夫补贴等管理性费用。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不得超过统筹提留款总额的10%。管理费实行定项定额包干制,年终结算管理费超支的,超支部分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会计按所得报酬比例由个人负担。

  十四、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本乡民办教师的工资补贴和解决乡(镇)学校校舍的修建。

  乡镇学校每年修建费要根据修建计划,采取逐年提取、集中使用的办法,要专款专用。

  十五、计划生育补贴,主要用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受术者营养补助、路费补助和术后后遗症病人生活补助;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补助;乡、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补助。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的标准和范围按《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后又生育的,其所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要全部收回,所退资金收归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计生补贴帐户管理。

  受术者营养补助、路费补助和术后后遗症病人生活补助标准,可根据计划生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补助,主要用于开展对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宣传教育、培训。

  乡、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补助,主要用于开展生育、节育以及生殖健康服务活动的补助。

  十六、义务兵优待金主要用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优抚对象的优待。

  农村现役义务兵家属(不含非农业人口的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可按不低于义务兵本人承包田纯收入与本乡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的差额确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其他优抚对象,在享受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抚恤补助后,生活仍然低于本乡农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可在统筹优待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十七、民兵训练补贴主要用于民兵训练伙食补助、误工补贴和交通费。民兵训练费按民兵训练计划补贴到人,不得平调到县级以上使用。

  十八、敬老院补贴用于敬老院老人生活费、工作人员报酬和院舍修建费。敬老院老人生活费按不低于当地农民平均生活消费水平统筹;敬老院工作人员按每10个老人配备1名的标准定员,其报酬由敬老院多种经营创收支付,不足部分由乡统筹列支。

  十九、农村义务工主要用于植树造林、防汛、公路建勤、修缮村办公室和校舍。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5-10个。机动车、畜力车等运输车辆,每台每年不得超过2个台日。

  农村义务工用于公路建勤的工日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超过5个。修建县级以上道路需要民工建勤的,出工范围一般以公路两侧15公里以内为限,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用养路费给农民以经济补偿。

  二十、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植树造林。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10-20个。劳动积累工应当主要在农闲期间使用。

  二十一、村提留、乡统筹费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统一管理。按村提留乡统筹项目设置会计科目,实行专帐、专项、专户管理。

  村提留费的使用实行预算审批制。

  乡统筹费的使用实行报帐核销制。

  二十二、村办公室、村小学校舍、乡办学校校舍和乡敬老院等修建费,采取基金式管理,逐年提取,先提后用。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专户管理。使用时需先提出预算,报县(市、区)农民负担主管部门批准。各级农村审计工作站,对各项修建费的使用和决算进行专门审计。

  二十三、村组干部补贴、民办教师工资、义务兵优待金、敬老院老人生活费补贴的标准一定3年不变。由于义务兵、民办教师和敬老院老人等人数变动,提取的统筹款有结余的,结转下年使用;统筹款不足的,乡乡人民政府同意,县(市、区)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审核,可以在乡统筹费中进行调剂。

  二十四、各级农村审计站要对村提留、乡统筹费依法进行专项审计和定期审计。实行村提留、乡统筹费帐前审计制度,未经农村审计站审计的票据,一律不准入帐核销。

  二十五、实行村提留、乡统筹费预决算和财务公开制度。乡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每年3月末前,将村提留、乡统筹费的上年决算和当年预算情况及劳务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十六、村提留、乡统筹费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改变其集体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调;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垫付各类资金或进行经济抵押、担保等。

  二十七条除抗洪抢险、农田水利工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不得跨乡使用。

  二十八、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劳动力,应减免其承担的劳务:

  (一)现役军人、在校学生;

  (二)三等乙级以上的退役残废军人以及复员军人复员未满一年的;

  (三)因病、伤、残等原因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

  (五)有任用证的民办教师。

  二十九、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平衡使用。原则上不得以资代劳,各级各部门都不得向乡村下达以资代劳指标。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后,可以由农民出资自己雇请劳力,也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以资代劳资金,统一雇请劳力,完成本村的出工任务。不得要求把以资代劳资金上交县、乡有关部门管理。

  代劳金折算标准不得突破当地劳动力平均日收入水平,即代劳金折算标准≤本村农民所得总额÷本村劳动力总数÷365天。折算标准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十、依照法律法规缴纳村提留乡统筹费、承担劳务,是农民应尽的义务,必须切实履行。要教育农民自觉履行应尽义务。对有能力承担而拒不承担应尽义务的,可依据《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按照诉讼程序依法解决。不得动用警力,不得到农民家里非法强行收取生活物资和生产资料。

  三十一、由村(含社,下同)以招标的形式发包的预留机动地和册外地,在承担农业税和统筹提留款后所得到的收入要纳入帐内管理。

  三十二、面向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项目设置、标准制定和调整,须经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签并联合发文,重要项目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凡未与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文的部门涉农收费文件一律无效。

  三十三、依法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在收费时,必须持物价部门制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开具省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

  三十四、兴办农村各项公益事业,确实需要向农民筹资和出劳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要尊重农民意愿,本着量力而行,统筹兼顾,出资者受益和资金定项使用的原则进行。

  三十五、严禁向农民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政府及部门组织兴办的道路、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建设项目,不得向农民集资。向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征兵费、着装费、综治费、交粮管理费、考察费、各种赞助费、妇女联合会会费、村干部财产意外损失费、节日活动费、人大活动费、工作检查费、农村宅基地超占费、赈灾粮基金以及平摊火化费、摊派公检法司办案费、摊派种养业户工商执照费等都属于违反规定的收费和摊派,要坚决取缔。

  三十六、严禁一切让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或检查验收和评比等形式搞变相的达标升级活动。

  农村中小学建设,应以校舍无危房、环境整洁、能保证教学活动正常进行为原则。

  农村改厕要以不渗漏、不污染水源和环境为原则。引导群众自筹资金、自行建设,不搞统一集资、统一修建、统一模式。

  农村村屯建设重点是搞好规划管理,治理脏乱差,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量力而行。

  乡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文化站等建设,不得让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

  乡村油路建设应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

  三十七、农村开展合作医疗,坚持民办公助、自愿量力、因地制宜的原则,由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决定参加合作医疗的形式。

  三十八、农村放映电影,在有固定放映场所的地方,要采取售票的方法;没有固定放映场所的地方,放映单位应与乡、村签订合同,确定年度放映场次、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三十九、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征订报刊必须坚持自愿原则。村级公费订阅报刊费每年不得突破本级当年提取管理费的12%。任何部门不得向乡、村下达订阅指标,不得将报刊订阅纳入工作责任制进行考核评比。

  社(村民小组)严禁公费订阅报刊。

  四十、面向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牌照、证件、标志、簿册等,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各部门自行发放牌、证、匾、簿、册、卡等,或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填写报表、证卷、问卷、调查表等不得收费。

  四十一、在农村开展保险和法律公证业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下达保险指标,强行要求农民(包括学生)投保。保险单位要直接服务到户,乡村干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学校不得统一投保,更不得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或贷款垫付保险金。凡农民不自愿的保险金,一律由代保险人负担。

  严禁用集体资金为村社干部办理各项保险。

  四十二、严禁借农村低压电网改造向农民乱收费。农村低压电网改造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1999〕1024号)和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在实施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和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的紧急通知》(农发〔1999〕18号)规定,农民除承担电能表和表以下入户线费用外,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每户最高不得突破200元。

  严禁向农民预收电费、保证金等。

  四十三、严禁借调整产业结构向农民收取种烟、养大鹅等费用。严禁以营利为目的强迫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购买生产资料或销售农副产品。

  四十四、对各种会议、各种办班、各种参观考察活动要严格控制,尽量压缩,可办可不办的坚决不办,能在乡村办的不到市县办。凡要求村社干部或村内其他人员参加的,所需一切经费均由主办单位承担,不得向村社干部、村内其他人员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

  四十五、行政事业单位在农村设立机构或配备人员,其经费不得向农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执行公务,所需经费不得由农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

  四十六、向农用车辆征收税费,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凡违反税法和行政法规,向农用车辆征收的车船使用税、营业税、养路费和其他搭车收费一律停止。

  四十七、农村税收征管要依据税法据实征收。农业税减免指标必须落实到户,不准截留或挪用。农业税完成时间确定为每年度的12月中旬。不得在国家粮食部门集中收购农民定购粮任务之前预收农业税。征收册外地农业税,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屠宰税和特产税,不得层层下达指标,不得提前预收,不得按人头、田亩和牲畜存栏数平摊。各种税收要由财税部门直接向纳税人征收,不得向村里下达征税任务,不得让村组干部代收代缴。

  四十八、违反本规定都是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对违反本规定的,要根据《吉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和《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关于加重农民负担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规定需给予经济处罚的,按照《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十九、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实施。费改税试点的地方执行费改税政策。

  五十、本规定由省纪检委、省农业委员会、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发 布 人: tdnm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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