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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7-04-17 【文  号】 吉政办发[2007]18号 【字体显示】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对我省现行规章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包括省政府、长春市政府和吉林市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承办,长春、吉林两市由长春、吉林两市政府自行组织清理,清理工作结果和总结于10月31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

  二、清理原则

  (一)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

  (二)适用期已过的规章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章,要宣布失效。

  (三)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三、清理工作步骤及安排

  清理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政府其他部门配合。清理工作分为三个步骤,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清理阶段(2007年4月至5月31日)。省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执行的省政府规章逐件研究,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意见和理由。认为应当保留或对个别条款进行修改的规章,要列明所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有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年审年检等行政措施的条款均要列明法律、法规依据,并填写《规章清理意见表》,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人:卢涛,联系电话:88905629)。

  各市(州)、县(市、区)和长白山管委会均可对省政府规章提出清理建议,省政府各部门也可对不属于本部门执行的省政府规章和长春、吉林两市政府的规章提出清理建议。对于认为应当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要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并填写《规章清理建议表》,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复查反馈阶段(2007年6月1日至7月31日)。由省政府法制办对各地、各部门的清理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提出复查意见,反馈给有关部门。

  (三)审核上报阶段(2007年8月1日至9月30日)。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由省政府法制办对各部门经反馈提出的修订意见和修改、废止、失效意见再次进行核查,审核结果上报省政府,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公布。

  四、清理工作方法

  清理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运用网络、新闻媒体等手段,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在规章清理工作中,省政府法制办要组织有关部门到各市(州)、县(市、区)开展调研和座谈,听取基层执法部门、社会团体、群众对本次规章清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清理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清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确定专门机构,落实工作责任,提供保障条件,对本部门执行的各项规章逐一进行认真清查,确保规章清理工作及时完成。

  (二)各部门在5月31日前,未提出有效、修改、废止、失效意见的省政府规章,列为不再执行的规章,报省政府宣布失效。对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年审年检等不能说明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措施条款,列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报省政府废止。

  (三)规章清理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以省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规章清理结果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依据废止、失效的省政府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失效。各部门要根据规章清理结果对本部门工作予以调整,对于继续执行废止、失效政府规章的,或者依据废止、失效的政府规章发布文件、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年审年检等行政行为的,要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规章清理意见表

      2.规章清理建议表

 
 
 
  发 布 人: tdnm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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