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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7-03-21 【文  号】 吉政办明电[2007]42号 【字体显示】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国办秘书一局《专报信息》(1216期)上的批示精神,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交通部《关于印发〈关于集中清理违规减免特权车人情车车辆通行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691号)中关于“从2007年2月1日起全面杜绝‘特权车’、‘人情车’违规减免通行费现象”的要求,省政府决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的行为全面进行清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全省公路(桥、隧)免费通行证(卡),按照《条例》第七条规定只有下列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一)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

  (二)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

  (三)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四)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除对上述车辆予以免收车辆通行费外,在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可以适当降低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或者免交车辆通行费,其他车辆均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要认真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坚持清理与逐步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清理取得实效。同时,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依法交费。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从自身做起,把清理违规减免通行费作为突破口,对本辖区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立即收缴违规发放的免费卡、公务卡、优惠卡等,及时纠正月票办理过程中扩大范围和违规减免等行为。要加强对收费公路一线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提高依法收费意识,尽快掌握减免政策,严守职责,规范收费行为。对于清理工作中出现的困难,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四、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对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清理工作的检查督导,并于4月初组织人员对各市(州)清理工作进行检查,对行动迟缓,落实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单位和个人从严追究责任。

  五、加大对清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发挥舆论作用,广泛宣传清理的政策原则及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营造自觉交纳通行费的社会氛围。对拒不纠正、仍然违规减免或拒绝交纳通行费的“特权车、人情车”公开曝光。

 
 
 
  发 布 人: tdnm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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