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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吉林省开展预决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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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10-23 15:51 字体显示: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财政部有关预决算公开工作文件要求,切实推动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财政部决定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联合开展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为做好我省的预决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现将制定的《吉林省开展预决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方案》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15年10月22日

  附件:

  吉林省开展预决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财政部有关预决算公开工作文件要求,切实推动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预决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分工和时间

  (一)检查对象。各市(州)、县(市)负责编制政府或部门预决算信息的财政局或部门,覆盖面达到100%(涉密部门除外)。

  (二)检查分工。检查采取分工负责的形式进行,具体如下:

  1、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除专员办直接检查的市、县外的各市、县(市)及延边州本级政府预决算公开情况的检查;

  2、各市(州)、县(市)负责组织开展检查本级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情况的检查;

  3、延边州负责组织开展对所属市、县政府预决算公开情况以及州本级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情况的检查。

  (三)检查时间。自10月28日开始,11月15日结束。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全面检查新《预算法》颁布以来各级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情况。检查只针对2015年预算和2014年决算公开情况,不溯及以前年度。检查内容包括:

  (一)及时性。重点关注预决算是否在同级人大批准(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预决算公开工作是否10月31日前全部完成。

  (二)完整性。重点关注经同级人大批准的政府预算报告、报表以及相关说明是否全部公开;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是否包括公共财政收支预决算、政府性基金收支预决算和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决算;是否除涉密部门外,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都公开了部门预决算;是否将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决算表全部公开;各地、各部门是否公开本级、本部门“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

  (三)详细程度。重点关注各级政府和部门预决算是否全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涉密内容除外);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是否已经按经济分类公开;是否将“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细化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三公”经费决算公开是否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是否对“三公”经费预决算增减变化原因进行说明。

  (四)其他。关注是否在同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设立预决算公开专栏,汇总集中公开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等内容;各级财政部门是否建立预决算公开定期统计和汇总上报制度等。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三)《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

  (四)《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22号);

  (六)《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

  (七)省里的相关实施意见及其他相关文件。

  四、检查材料的上报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应在11月18日前将检查材料(附电子文本)报至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检查材料包括:

  (一)检查工作总结和市级(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统计表(附表6-2)、县级(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统计表(附表7-2),延边州还要上报县级(政府)预决算公开情况统计表(附表7-1)。

  (二)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全面完整,包括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反馈意见、检查组认定意见等。

  (三)检查期间填制的所有检查表(附表1-4)及电子版。

  五、检查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级财政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高充重视、精心谋划,尽快成立由分管领导带队的检查组,组织检查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拟定具体的检查方案,深入开展检查。各市(州)、县(市)财政局须在10月29日前将各地检查组人员及联络员名单报省财政监督检查局。

  (二)创新方式,提升成效。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预决算公开检查的特点,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创新检查方式,提高检查效率。在检查中要高度重视检查调研工作,在获取第一手真实资料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当地预决算公开的现状、总结各地、各部门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政策、加强管理、推动改革的意见和建议,提交高质量的调研报告。

  (三)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全体参检人员要坚持依法检查,加强内部控制,同时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所有单位和参检人员不得在网站上发布有关检查的信息,不得擅自接受媒体人员采访,不得擅自对外透露任何有关本次检查的情况和信息,不得将检查接触到的资料、信息用于检查以外的目的。

  (四)加强督导,协调推进。检查期间,省财政厅将组成督导组,对各地就地组织开展的部门预决算公开检查情况进行巡回督导,及时协调解决各地检查中遇到的问题,推动各地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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