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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开发区财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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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03-22 15:51 字体显示:
 
 

2016年3月22日   吉财监【2016】175号

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长白山开发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国家财税政策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吉林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省财政厅决定对部分省级以上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2015年财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至2016年11底结束。 

  二、检查对象 

  (一)部分中心城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财政部门; 

  (二)征管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财政收入的税务部门; 

  (三)办理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财政收支的国库; 

  (四)开发区内有关单位。 

  三、检查内容 

  (一)申报省级财政收入的真实性; 

  (二)省级财政返还资金分解下达情况; 

  (三)是否存在违规扩大国家审核公告的开发区范围等问题; 

  (四)是否存在以预算支出方式,按企业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以奖金、补贴、扶持专项资金等名义将税收返还企业或个人等问题; (五)是否存在以预算支出方式,按企业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向企业、单位或个人支付奖金、补贴等问题; 

  (六)开发区有关单位管理和使用财政返还资金情况。 

  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四、检查工作的组织 

  这次检查由省财政监督检查局组织实施,检查工作采取查阅文件和账目、实地核查、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各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有关单位要积极协调配合,及时向检查组提供相关文件、账目和有关资料。 

  五、检查处理原则 

  对检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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