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2日 吉财监【2016】175号
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长白山开发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国家财税政策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吉林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省财政厅决定对部分省级以上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2015年财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至2016年11底结束。
二、检查对象
(一)部分中心城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财政部门;
(二)征管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财政收入的税务部门;
(三)办理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财政收支的国库;
(四)开发区内有关单位。
三、检查内容
(一)申报省级财政收入的真实性;
(二)省级财政返还资金分解下达情况;
(三)是否存在违规扩大国家审核公告的开发区范围等问题;
(四)是否存在以预算支出方式,按企业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以奖金、补贴、扶持专项资金等名义将税收返还企业或个人等问题; (五)是否存在以预算支出方式,按企业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向企业、单位或个人支付奖金、补贴等问题;
(六)开发区有关单位管理和使用财政返还资金情况。
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四、检查工作的组织
这次检查由省财政监督检查局组织实施,检查工作采取查阅文件和账目、实地核查、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各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有关单位要积极协调配合,及时向检查组提供相关文件、账目和有关资料。
五、检查处理原则
对检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