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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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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03-22 15:53 字体显示:
 
 

2016年3月22日 吉财监【2016】174号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开发区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法定的会计监督职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6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全省财政部门开展2016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会计法》要求,开展重点行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检查 

  (一)围绕财政中心工作,自行确定检查重点行业。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围绕国家宏观调控重点和财税体制改革,以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标,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以及财政资金投入的重点领域和行业开展检查。一是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扶贫计划,实现全面小康的奋斗目标,结合财政扶贫资金投向,选择管理和使用财政扶贫资金、涉农资金的相关行业开展检查。二是为防治大气污染,选择积极财政政策重点扶持的节能环保行业开展检查,确保财政扶持政策落实到位。三是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行选择有关行业开展检查。 

  (二)加强资产管理和内部控制,强化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监督检查。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和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财政部先后制定下发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内部控制规范。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督促,贯彻落实,要从摸清政府家底、夯实资产管理基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高度选择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检查,将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监督检查与部门预决算检查相结合,重点关注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是否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是否存在挪用资金、虚报预算支出、使用假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选择1-2个行业,重点检查2015年度有关单位执行《会计法》、会计准则、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财政预算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以及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等。 

  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检查时间 

  检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至2016年10月底结束。 

  三、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政务公开 

  (一)严格依法检查,规避行政风险。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检查组,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检查专业人员,保证检查工作顺利开展。要全面建立案件审理和专家咨询制度,有效控制行政风险,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处罚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尺度统一。要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的违规问题予以处理处罚。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责范围的违规问题,应按照《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落实八项规定。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对会计造假、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偷漏税款等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应在预算中安排检查经费,为检查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同时要严肃财经纪律,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等各项要求,加强对检查人员的财政纪律教育,严格遵守各项检查纪律和廉政规定,不得妨碍被查单位的正常活动,不得索取和收受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财政部门及聘用的其他专业人员对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三)完善公示公告,加强政务公开。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2016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要全面实行查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被查单位名单以及检查的目的、内容和重点。查前公示应采用正式文书格式,并在网站、报纸等相关媒体公开,同时,全面开展查后公告,查后公告内容包括检查的总体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典型案例、处理处罚和整改落实情况等。查后公告应采用正式文书格式,并在财政网站、报纸等相关媒体公开。省财政厅将对检查公开情况进行督促和考核。 

  四、材料上报及考评 

  (一)材料上报。 

  1.检查名单。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财政局要在2016年410日前,将选择的会计监督检查单位名单以正式文件(附电子版)报送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2.总结信息材料。 

  (1)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检查总结要全面反映开展会计监督检查的整体情况,突出检查工作思路和取得的成效,认真提炼检查经验和有效做法,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会计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 

  (2)检查汇总报表(见附件)、典型案例、调研报告和信息等材料。 

  总结材料应于10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附电子版)报送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二)考核评价。年终省财政厅将对各市(州)、县(市)开展会计监督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考评内容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投入和整体成效,处理处罚情况,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情况,检查工作时效,检查方式方法的创新和信息化手段应用,信息材料报送数量和质量等。考核评比情况将在全省财政系统范围内通报。

  附件:1.会计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2.会计监督检查处理处罚情况汇总表

 
 
 
  发 布 人: tdnm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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