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财政局:
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对各市县给予适当支持。现将《吉林省农村税费改革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市(州)、县(市)对下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
附件:
吉林省农村税费改革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有关精神,促进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确保改革后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吉发[2002]7号)精神,依据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转移支付的必要性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是规范农村税费制度,彻底根治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过重问题的一项治本之策。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既有利于改善党群、于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又有利于贯彻依法治省,推进农村基层政府转变职能,精简机构,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将明显减轻,各地收入也将相应减少。对此,各地基层政府必须转变职能,精简机构,裁减冗员,大力节减经费开支。同时,考虑到农村税费改革对乡村收入的影响,乡村减少的收入,完全依靠各地政府消化确有较大难度,省财政有必要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对收入减收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以促进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实现“三个确保”的基本目标。
二、转移支付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为保证全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省财政将统筹考虑各地农业税政策调整增收因素和取消乡统筹、屠宰税、教育集资、乡道修建集资和降低农业特产税税率等减收因素,对各地地基层政府净减收部分和村级组织基本支出需求财力缺口部分,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转移支付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农村税费改革精神,努力实现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的目标,使农村税费改革平稳推进,顺利进行,维护农村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转移支付的基本原则是:
(一)统一与规范。省财政对各地转移支付数额的确定,采用统一的客观因素,统一的计算公式。统一的数据口径,用规范的方法测算各地减少的财力和村级组织基本支出需求财力缺口,尽量避免人为因素的影响。
(二)公正与合理。根据各地的财力结构和财政困难程度,合理确定省财政对不同市县的补助力度。对改革前依赖农村税费收入程度较高和财政困难的市县,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力度要大一些,分配力求公平、合理。
(三)公开与透明。转移支付测算方法和考虑的客观因素公开,测算过程透明。
(四)适当照顾粮食主产区、民族地区和特殊困难地区。
(五)转移支付由省直接测算核定到县(市)。
三、乡村收支财力缺口和转移以付补助数额的确定
(一)乡镇收支财力缺口和转移支付额的确定
1.乡镇收支财力缺口的测算
农村税费改革对各地财力的影响,以省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和相关决算资料为依据进行测算。主要包括农业税政策调整增加的财力和取消乡统筹、教育集资、乡道修建集资、屠宰税及农业特产税税率降低减少的财力六部分。计算公式为: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收支财力缺口=取消乡统筹减少的财力+取消教育集资减少的财力+取消乡道修建集资减少的财力+取消屠宰税减少的财力+农业特产税税率降低减少的财力-农业税政策调整增加的财力。
(1)取消乡统筹减少的财力
按照各市县2000年乡统筹费(含乡村事权调整后应取入乡镇预算的村小学校舍修建费、村组计划生育人员报酬、散居五保户和农村特困户补贴及农民大病救助补助等)决算数及省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计算确定。考虑到各地农民合同内负担水平不一等实际情况,为尽可能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以全省乡统筹费占农民纯收入的比例为基准,对乡统筹费提取比例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通过系数调整办法,相应将乡统筹费调整到全省平均水平。
(2)取消教育集资减少的财力
按照全省农村教育集资额,选取农村中小学生人数和乡村个数两项因素,进行测算核定。
(3)乡道修建集资减少的财力
按照全省乡道路修建集资额,选取乡级道路里程、幅员面积和乡镇个数三项因素,进行测算核定。
(4)取消屠宰税减少的财力
按照各市县2000年屠宰税收人决算数计算确定。
(5)农业特产税税率降低减少的财力
按照各市县2001年农业特产税收人决算数及税费改革后农业特产税税率、纳税环节调整情况计算确定。
(6)农业税政策调整增加的财力
改革前农业税收人按照2000年省核定给各市县的农业税、农业税附加及“册外地”收入计划数计算确定;改革后农业税收入按照省核给各地的计税常年产量和统一的计税价格、适用税率计算确定(不含正常减免和农业税征收经费)。改革后农业税收入比改革前增加部分,即为农业税政策调整增加的财力。
2.转移支付系数的确定
转移支付系数是指省财政对各地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补助程度。各地的转移支付系数,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前各地财力对农村税费的依赖程度和财政困难程度以及省补助总规模计算确定。其中,各地财务对农村税费的依赖程度依据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和乡统筹(以下简称“农业税等四项收入”)占其财力比重计算确定;各地财政困难程度以其标准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占其财力的比重计算确定。粮食主产区、民族地区和特殊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系数,在按统一办法计算确定的转移支付系数基础上,另外分别增加5个、6个和5个百分点的照顾。对非民族县(市)和少数民族自治乡镇适当增加补助。转移支付系数的计算公式为:
某市县转移支付系数=(该市县农业税等四项收入占其财力比重÷全省平均农业税等四项收入占市县财力比重×权重+该市县标准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占其财力比重÷全省平均标准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占市县财力比重×权重)×省财政负担系数
3.乡镇收支财力缺口转移支付补助额的确定 .
根据各地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收支财力缺口和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省对各地乡镇收支财力缺口转移支付补助额。乡镇收支财力缺口转移支付补助额的计算公式为:
某市县乡镇收支财力缺口转移支付补助额=某市县乡镇收支财力缺口×省对该市县的转移支付系数
(二)村级组织基本支出需求财力缺口补助额的确定
对村级基本支出需求财力缺15I实行分类补助的办法。按农业人口数和行政村个数,计算出各地的村均农业人口;按各地村均农业人口的多少将各地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并相应核定不同类别地区的村均基本支出需求标准;比较税费改革后各地村均农业税附加收入(以下简称“附加收入”)与村均基本支出需求标准,税费改革后村均“附加收入”达不到村均基本支出需求标准的缺口部分,按测算的财力缺口数由省财政给予补助。
1.村均收入的测算
以省测算核定的各地改革后农业税收人为依据,将农村税费改革后各地的农业税附加,除以各地的行政村个数,即为各地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村均收入。鉴于各地村与村之间税费改革后村级收入的不平衡性,以及村均收入上粮食主产区收入高的村对收人低的村的拉动作用大于非粮食主产区的实际情况。对部分村村级收入高于村均收入影响的村级基本支出需求财力缺口,通过收入系数调整的办法予以调整。粮食主产区村均收入水平按基础测算数的80%确定,非粮食主产区按基础测算数的90%确定。税费改革后村均收入水平测算公式为:某市县农村税费改革后村均收入=农业税附加收入÷行政村个数×80%(90%)
2.村均基本支出需求标准的核定
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村级基本支出,主要是村(组)干部报酬(补贴)和村办公经费两项。村级基本支出与行政村人口的多少密切相关,人口多的行政村支出相对多一些。按照工整、合理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测算省对村级基本支出需求财力缺口补助时,对村均基本支出需求标准,选择行政村人口这一因素进行核定。按各市县村均人口的多少,将市县村均人口划分为1 000人以下(小村)、1 000-1 500人(中村)和1 500人以上(大村)三类,分别核定基本支出需求标准为3万元/小村、3.4万元/中村和3.8万元/大村。
3.村级基本支出需求财力缺口补助额的确定
各市县税费改革后村均基本支出需求标准和村均收入确定后,对村均收入达不到村均基本支出需求标准的缺口部分,按测算的财力缺口数由省财政给予补助,对村均收人大于或等于村均以出需求标准的,省不再给予补助。考虑到市县都存在小村和大村的实际情况,为体现补助公平、合理的原则,采用补助系数调整的办法,对划为小村类市县的补助另调增5%,对划为大村类市县的补助另调减5%。计算公式为:
某市县村级基本支出需求财力缺口补助额=(核定的税费改革后村均基本支出需求标准-税费改革后村均收入)×行政村个数×(1+0.05)或(1-0.05)